温州一44岁老板包养18岁女孩,约定每月给5万,男子却用冥币结账
我们都知道,法律存在的意义,其中之一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条就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那么,如果是违法的权益,会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吗?在浙江温州曾发生过这么一件啼笑皆非的案例,有个18岁的女孩想做有色生意,结果竟然遇到了"诈骗犯",给了一沓一文不值的冥币。她能够挽回自己的损失吗?
最近几个月前在浙江温州,公安局接到了一个女孩吴某报案,称自己五万元被偷,而偷窃的人是之前来出租屋做客的刘某。然而当警方一调查,却发现两人关系并不简单。40多岁的商人刘某只不过与吴某在街上偶遇,问吴某想不想被包养,还拿了一袋子钱,诱惑她说每次见面结5万块。贪心的吴某答应了他的请求,并邀请他来出租屋中"坐坐"。
结果,事罢刘某跑路,吴某打开那个装钱的黑袋子才发现,里面是5万的"冥币"。感觉自己受了损失、受了欺骗,吴某非常恼火,告到了警局,又怕把自己卖淫的行为捅出来,撒谎欺骗警察。结果,最后警察的处理让大家大跌眼镜,"诈骗犯"刘某被教育几句后就释放了,而那个损失颇多的吴某却因为报假警被处罚了。
首先,不理解这个案件的话,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刘某给的是真钱,他们俩的行为构成什么?——卖淫和嫖娼。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他们的整个违法行为进行完毕的话,意味着他们俩都违法,被警察抓到的话两人都会被处罚。
那么,基于违法行为的金钱交易,与我们现实中合法的买卖是一样的吗?肯定不是的。我们假设一下,如果他们的行为合法,那么吴某对刘某拥有五万元的债权,但是这五万元的债权却是基于非法交易而来,因此她的债权是非法权益。根据之前所述《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只保护合法权益(以此类推,其它的法律也是一样的),他们的关系不能够称之为民事关系,不受《民法典》的调整,卖淫、嫖娼的行为不在社会经济与秩序的范围之内,所以违法的金钱交易都不能够受到《民法典》保护。除了卖淫嫖娼以外,有很多例子都一样,比如高利贷,超过法律范围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女孩吴某的行为是很好评价的,她妄图不劳而获,且由于自己的一己私欲浪费警力,是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但是商人刘某的行为也很引人深思,即便他不受法律的制裁,难道其行为可以被道德所接受吗?他不仅主观上有嫖娼的不法思想,而且还不讲诚信,即便在这次的事件上,他侥幸逃脱了惩罚,但是下次他可能还会带着侥幸的心理去做,法律不会一次次容忍这样擦边的行为,而他也不可能次次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总有一天,他会为自己侥幸的心理而付出代价。
回归原案,最后女孩吴某没有获得赔偿损失,反而受到了行政处罚。这里案子结果也需要分开讨论,两人的违法交易之所以没有受到惩罚,是因为他们两个属于嫖娼、卖淫未遂,还没有进入能够处罚的程度。而女孩为了不让这件事泄露,在报警的时候没有说明详情,这种行为其实体现她隐瞒自己违法事实的思想。而且她报假警,让警方在追查事实的时候浪费了警力,浪费了公共资源,因此最后受到了处罚。
女孩吴某的行为是很好评价的,她妄图不劳而获,且由于自己的一己私欲浪费警力,是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但是商人刘某的行为也很引人深思,即便他不受法律的制裁,难道其行为可以被道德所接受吗?他不仅主观上有嫖娼的不法思想,而且还不讲诚信,即便在这次的事件上,他侥幸逃脱了惩罚,但是下次他可能还会带着侥幸的心理去做,法律不会一次次容忍这样擦边的行为,而他也不可能次次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总有一天,他会为自己侥幸的心理而付出代价。
这其实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法律不是万能的,社会上总有一些引人唾弃的行为不能被写入法律。这些行为遭受道德的谴责,遭到公众的抵制。法律是最低层面的道德,而道德是高于法律的人性要求。日常生活中,我们既要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向道德看齐。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够达到真正的和谐。
是最低层面的道德,而道德是高于法律的人性要求。日常生活中,我们既要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向道德看齐。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够达到真正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