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杀人案女子无力还高利贷,被催债人羞辱,儿子连捅4人
汉和帝时期有这么一件事情被引为佳话,有一个非常孝顺母亲的男子董黯,他们家邻居的儿子王寄有一次和董黯的母亲起了争端,殴打谩骂她,董母经过此事后整天闷闷不乐,没过多久就郁郁而终。董黯怀恨在心,于是在一天晚上就把王寄杀死了。当时当政的汉和帝知道了这件事,赞叹董黯的孝心,不仅赦免了董黯的罪过,而且给了他赏赐,还给他封官。
当然,这件案子如果放在现代,肯定是谋杀。我国司法发展的进程历史中,也有这么一件轰动国人的案子——4·4聊城于欢案,于欢亲眼目睹高利贷催债人对自己的母亲侮辱、谩骂,在强烈的恨意下,他持刀将四名催债人砍伤,一人随后失血过多而死。那么最后法院是如何判处此案的呢?
让我们将时间线拉回2014年。山东聊城有一户姓于的人家开了个工厂和公司,在这一年出现了经济危机,于是老板苏银霞和丈夫于西明开始四处借贷。但是因为管理不善,公司财务的缺漏一直填补不上,还欠了一屁股债。在2016年的时候,为了借大额的贷款,他们找上了一家高利贷,并借了高利贷公司135万元,这笔贷款有10%的月息,120%的年利,并且会将每个月的利息与本金相加变成新的本金,简而言之就是利滚利。在他们还款184万元后,存款已经所剩无几,苏明霞甚至将名下价值70万元的房产变卖来还钱,但是利息仍然越滚越大。
此时,苏银霞和丈夫并没有意识到事情严重性,他们以为高利贷和普通的借贷公司一样,只是日常骚扰、打电话催债。然而在2013年4月13日的时候,高利贷团伙的老板吴学占带了十多个人闯进他们已经抵押给团伙的房子内。
为了逼迫苏银霞还债,吴学占的手下当着她的面排泄,还将苏银霞的头摁入厕所中以侮辱她。在监禁了苏银霞一家一天后,吴学占终于带着人走了。于家人在惶恐之下报警并拨打了市长电话,希望能够得到保护,但是最后未果。
在第二天的时候,于家一家人去公司上班,结果在公司被高利贷团伙里的11人挟持。他们不断侮辱谩骂苏银霞和她的儿子于欢,在已近中年的苏明霞面前放不堪入目的视频,后来又变本加厉,脱下了于欢的皮鞋并塞入苏明霞嘴里,往苏明霞胸口弹烟灰,甚至其中的头领杜志浩还在苏明霞面前裸露身体。
与此同时,警方接到了他们公司的报警电话,称这里有人打架,于是便赶了过来。他们到达双方所在的房间后,先是控制住场面,让双方冷静下来不要打架,随后出了门去找报警人员了解详情,于欢和苏明霞想要拦住出门的警察,但是被高利贷团伙的人拦下,不允许出门。
作为苏明霞的儿子,于欢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母亲被侮辱,而高利贷团伙还想要继续施加酷刑,于是他一把拿起了桌子上的刀并挥动,想把人逼退,但是高利贷团伙不当回事,以为于欢只是吓唬人,结果于欢在愤怒之下挥刀砍伤四人,杜志浩被砍的最重。
杜志浩被砍后,终于有些收敛,他满不在乎地说道:"这小子来真的啊。"紧接着,听闻动静的警方马上冲了进来,想带杜志浩去医院。杜志浩称,自己的车更快,于是他便自己开着车去医院治疗,而警方将伤人的于欢控制住。
到了医院的门口之后,杜志浩接了个电话,不知因为什么原因,在医院门口和电话里的人吵了起来,旁边有人劝他赶紧去治疗,因为当时他已经浑身是血。于是他挂了电话之后赶往急救科,然而最后救治不及时,失血过多而死。
这个案子在一审的时候,伤人的于欢因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导致了非常大的争议,随后再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有些人认为法院是基于舆论压力才轻判的,那么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整件案件,详细解释下为什么会被改判。
首先,二审轻判给出的理由是,于欢有防卫的情节,但是因为防卫的手段过当,因此最后被判了五年。想要达成防卫,需要受害者在案发时存在不法行为,包括杜志浩在内的11个人明显有违法、甚至犯罪的情节,除了非法拘禁、不经允许擅自闯入居民住宅外,他们还侮辱了苏银霞、于欢的人格,侵犯了两人的人格和尊严。杜志浩在女性面前的行为,甚至有强制猥亵的嫌疑。虽然侮辱、侵犯人格尊严没有证据,但非法拘禁有切切实实的证据。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句话前半段就是指"防卫"的条件。
其次,于欢被判五年是否合理?有人认为,于欢不应该被判刑,应当被判正当防卫。从于欢与11个催债人的关系来看,他们虽然对于欢及其母亲有侮辱、谩骂的情节,但是行为并未伤害两人的健康和生命,而于欢是在极度愤怒之下伤害四人。他伤害人不完全是因为防卫心理,也有仇恨的因素。而且从结果上来看,自尊、人格受到侮辱与生命的丧失之间显然不可比,所以最后于欢因为防卫过当,被判了五年的有期徒刑。《刑法》中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我们再来说说杜志浩的"作死"行为。他在被重伤之后,没有立刻就医,还在医院门口耽误了时间,他的这个行为也要被算入死亡因果关系内。因为受害者自身的疏忽大意,最后扩大了损失。
通过于欢案,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面前,并不是"谁死谁有理"。违法、犯罪的人员始终是没理的一方。刑法要做的就是将这些"没理"的人惩处,还世间一个清白和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