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小学生好心扶老太被讹20万,目击者她摔倒还跳舞
扶不扶?——自"彭宇案"之后,这个问题一直萦绕在大家的心间挥之不去。人们仿佛总能想起那句让人心寒的话:"不是你撞的人,你为什么要扶?"。近几年,我国也屡次发生这样的事情,比如2019年四川达州发生的一起案例,小学生扶摔倒的老太太起来,可反倒被老太太认定是他撞的人,那么究竟最后谁有理?
2019年1月份的时候,一天四川的江某正在公司上班,却接到儿子小江打来的电话,电话里儿子哭的上气不接下气,委屈地说:"爸爸,我没撞人!我被冤枉了!"江某随后问清楚地点,请了假过去。
等驱车赶到后,江某详细询问了事由。原来,小江和自己的同学小张、小溪放了学以后在路边玩耍,看到前面有个摔倒老太太,小江连忙过去想搀扶起来,结果却反倒被老太太抓紧了手腕,扬言小江撞了她,不能让小江走。
然而,这件事从老太太蒋某嘴里说出来,就完全变了个样。她急切地说,是小江和同学玩耍的时候横冲直撞,撞倒了她。蒋某今年都年过七旬,被撞一下骨头都散架了。她拽着小江,怕他逃脱责任。随后,蒋某表示要江某替自己的儿子赔偿20万元私了,不然就要闹事。
显然,江某更相信儿子的话。他平时经常教导儿子要品行端正,而且儿子撒了谎他一眼就能看出来。小江是学校的三好学生,平常乐于助人,老师同学都赞不绝口。儿子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怎么可能撞了人还想逃脱赔偿呢?并且,小江的同学小张、小溪也证实了小江的话,他们并没有在路上打闹嬉戏,蒋某突然在前面倒下,小江去救人。
眼看着江某要带儿子走,蒋某突然坐在地上哭喊,还说道:如果自己骗了人,就死全家。声音越来越大,吸引了不少路人驻足观看。其中有人报了警,民警也很快赶过来将他们俩带回了派出所,而蒋某则自行去了医院。
在派出所,江某和小江仍旧坚持,小江没有撞人,是蒋某讹人。警方只好查看沿街监控,然而很遗憾的是,那条街是老街区,监控比较少,他们出事的地点正好没拍下来。最后由于无法证实小江究竟有没有撞人,于是民警便让双方一起负担蒋某的医疗费用,江某作为监护人,需要出一半的费用作为赔偿。医院一方出具了治疗花费的账单,最后江某赔了2500元。
江某最后白白花了钱,气不打一处来,领着儿子回了家。本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结果过了几天,在一个周末,蒋某和几个五大三粗的家属找上门来讨要说法,称必须把20万元补齐。他们在江某家里闹了一天,眼见着日暮西山,到了晚上也不肯走,最后几人一商量,居然打算把蒋某放在这儿让她住着,并表示什么时候江某还了钱什么时候蒋某就会离开。
江某一家原本看蒋某一个花白头发的小老太太,不好恶语相向,现在终于忍无可忍,连忙打电话报了警。警方过来把蒋某劝走了,然而经此一闹,街坊邻居也看了一天的笑话,不知情的人还真以为他们家惹了债。为了找回丢失的名誉,江某决定洗清自己和儿子的冤屈。
他在网上通过交流群、地方网站等发布了消息,想打听那一天出事时有没有在场的人,并挨家挨户找沿街的商户询问。功夫不负有心人,江某找到了当初七个目击证人,他们都看到小江没有撞倒老太太,是老太太自己摔倒。拿到了这七个人的证词后,江某找到派出所,状告蒋某一家讹钱。
警方随即走访展开调查,并获得了重要线索。蒋某的儿媳表示,其实老太太那天早上的时候上厕所不小心摔了一跤,说着要去医院看看。这伤势恐怕不是撞的,而是她自己摔的。而且有目击者回忆,老太太被撞后,精神头好得很,还去跳广场舞。经过调查,民警最终认为,是蒋某自己摔倒后欺骗扶人的小江,并敲诈勒索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最终蒋某被判10日的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但是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第三款70周岁以上的。因此,蒋某最后没有被执行行政拘留。
说起敲诈勒索,《刑法》中有一个对应的罪名"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的规定,想要达到敲诈勒索罪需要的条件比较苛刻。比如需要有侵害的意图,对受害者造成实质的损害或者严重威胁了受害者的权益。
蒋某的事情告诉我们,用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去获取利益,最终将会一无所获,反而会遭受惩罚。"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一直都是我国所倡导的,然而当老、幼侵犯我们个人的权益是,同样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保护自我。《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年长还是年幼,在法律的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