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零基础学做一个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第四章带货宣传
2020年3月3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一份直播电商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有近4成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包括主播夸大和虚假宣传,商品货不对板等。近年来,电商领域竞争激烈。而随着直播的兴起,"直播带货"成为一种新的电商模式。不少网络主播成为"带货王",一次直播就可能带来几千万甚至上亿的销售额。连罗永浩、董明珠等大咖也加入到直播带货的阵营中。 今天我们来谈谈MCN公司的主播带货过程中虚假宣传,对MCN公司的法律风险。
一、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拥有主播的MCN公司,通过接受不同商品的品牌方委托,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然后指令旗下网络主播对商品外观、性能、效用等直播介绍,并展示体验效果,或以自身强大的影响力、知名度进行推荐和证明。"主播带货"仍然属于一种广告行为,受《广告法》规范与约束。《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MCN公司旗下的主播是受MCN公司指示而进行直播带货,因此MCN公司是广告发布者,网络主播是广告代言人。当网络主播带货时所销售的货物涉嫌虚假宣传,MCN公司以及带货主播应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未达刑事犯罪标准时,一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如果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则处以相应的罚款。更严重者,如带货主播的行为涉及故意销售假冒产品,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课堂: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为自营产品带货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部分MCN公司除了帮其他人"带货",也会帮自己的产品"带货",此时MCN公司身兼经营者的角色及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旗下主播带货时涉嫌虚假宣传,则会给MCN公司带来以下法律风险:
1、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曾有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向消费者推荐三无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在食品、保健品等关乎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生产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其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且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8年,上海正善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抖音、天猫、微信小程序等电商平台销售原切牛肉、葡萄酒等,依靠短视频打造自己的"牛肉哥"专属IP。其法定代表人陈某,通过个人抖音号发布"牛肉哥"对牛排和红酒的各类点评,迅速拥有300万粉丝。陈某为了在互联网上引起更高的关注度,拍摄了一段点评上海俊懿公司合成牛排的短视频,并在视频中使用"您敢吃吗""想让我家孩子得老年痴呆症吗""要把儿童害死得牛排"等用语,对上海俊懿公司的牛排产品进行评论。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认定,上海正善公司与上海俊懿公司系同行竞争对手关系,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其擅自使用了儿童食用上述"酣畅畅享儿童菲力牛排""能致使儿童得老年痴呆症、能把儿童害死"的说辞,并拍摄制作成视频通过发布到抖音网上传播,损害了上海俊懿公司的商品信誉。上海正善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据此,黄浦区市场监管局责令上海正善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0万元。
三、MCN公司的广告合规风险防范
MCN公司大部分情形下的身份是广告发布者,在直播平台上为其他公司宣传产品,有时候MCN公司也会兼任广告经营者的身份,为委托方提供一揽子的广告方案,例如MCN公司将需要宣传的产品/服务拍摄成有剧情的抖音短视频并发布。如前所述,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为降低MCN公司旗下主播代言产品的经营风险,根据《广告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建议:
1、不代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这四类广告(《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做广告代言(《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3、对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不代言(《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4、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不作推荐或证明(《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5、广告宣传过程中不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九条)
四、结语
主播带货的模式虽然好,但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小。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广告发布形式,一方面需要商家和电商平台提升自律能力,另一方面国家监管依然任重道远。而消费者则需要在此过程中,擦亮眼睛,理性消费。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你们戴着口罩眼镜起雾的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拜了个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