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敏九江万达房一案处理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
许敏诉某人归还九江万达房产事宜即将开庭。
如果姚某姚威交换案能够立案,则相关民事问题会更好处理。
但以目前的情况,没有这方面的动向征兆。
万般无奈下,许敏只好先就房产一案先行一步。
许敏姚?家境良好,奋斗终身,老来竟无立锥之地。
随之过欤?
之前在姚某还未去世前,许敏已经提出相关诉讼,看似不尽人情,皆是明智之举。
姚某一直说要归还房产,但迟迟未动(拖),一旦逝世,则熊某就会不认账,那时则无论如何都是要不回来了!
因此,许敏及其背后团队无奈之下,只好做恶人。
也可以理解姚某复杂的心态。
但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在其亲母身上吧。
许敏不仅要诉某某赔偿姚某的相关医药费,还要诉熊某归还房产。
其实理由都是正当的。
但是,目前,一些高手也指出可能较难。
以某电视台专家解读,许敏和姚某为养母子关系,则相关赠与撤销期已过。许敏已丧失请求权。
另一个专家甚至说,许敏是打款了,但许敏能证明她拿的每一张人民币姚某都用到买房上了吗,或者说许敏给姚某的钱和姚某买房的钱没有必然联系。
看似都有道理啊,燕双鹰在天有灵,或许会问,这样的人要怎样才能改变呢?
确实,专家说得也有道理,但其忽略了一个民事关系的根本原则——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同时所有合同要遵循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则。
即民法典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些原则是民法的总纲,其它枝节问题微不足道。
首先,表面上许敏和姚某的关系是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这只是表面,因为,许敏从来就没有收养姚某的真实意思,因为她并不知道姚某非其亲生,所以他们之间根本就不能适用收养板块的相关条款。
强调一遍,似是而非,不是收养关系。
其次,许敏对姚某的赠与的真实意思是赠送给其亲生儿子姚家威,而并非种种原因换掉的姚某,因此,这种重大误解的赠与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相反的是,姚某亲妈却从未赠与房产给姚家威,显示公平。
第三,许敏陆续赠与的款项其真实意思同样是为自己儿子姚家威,却成为姚某的不当得利,至于姚某是拿哪几张偿还按揭款,并不重要。因为因果关系是存在的。
第四,熊某在明知相关来龙去脉的情况下,仍强占许敏财产,违背公序良俗,熊某自己已有房产,并非无家可归,却还要求占有多余财产,显失公平。
最后,相关房产应由姚某的亲生母亲提供,因为,姚某虽成年,但从未能真正持续独立,这种妈宝本来就该亲妈负责!实际上,很多中国年轻家庭都是由父母提供的房产,这是习俗,也是事实,这一点,不能成为其对抗许敏要求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明确指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那些信誓旦旦纠结枝节条款的,不仅迂腐,而且有违职业操守。
案件是块试金石。
立场观点都能检测出各个方面的能力、水平乃至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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