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英国媒体在当地时间9月20日报道称,国际奥委会医学科学主管理查德·布德盖特透露,目前针对跨性别者参加奥运会的指导方针再次被推迟,原因是"意见非常矛盾"。 对于"跨性别选手"现象,首先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时,国际奥委会开始允许跨性别运动员参赛,但须满足三项条件:第一,须进行变性手术,且要改变外生殖器手术;第二,须获得新性别的法律文件认可;第三,须接受两年以上的荷尔蒙治疗。 而目前适用的指导方针,则是在2015年出台的,其中对"男变女"的要求上,一是要"主张女性身份"4年以上,且接受荷尔蒙治疗,至少赛前12个月内的血液中,睾酮的含量不超过10 nmol/L;"女变男"则无任何限制。 当今体坛中为人所知的"双性人"选手,主要是"男变女"情形,像国外有南非著名田径运动员卡斯特尔·塞门亚;以及东京奥运会上,跟中国女子举重夺冠选手同台竞技的新西兰"双性人"哈兰德等。 在我们国内,也有像湖南队的两位"双性人"短跑选手——在最近的全运会前后,像知名的短跑名将梁小静、葛曼棋等63名选手,一起签名举报这一现象,要求"回归体育比赛中的性别平等",举报信中还称"国内这些变性人选手,只在国内取得好成绩,但却从不被选入国家队,也不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比赛"云云。 这次,国际奥委会官员布德盖特表示,新的指导方针将"优先考虑包容"和"避免伤害"——比如,去除了不可逆的"变性手术",避免对跨性别运动员采取"一刀切"政策,他如此称: "我们非常清楚,性别当然不是二元的,跨性别者是一个连续统一体,是范围上的重叠,所以解决方案也不会是二元的……跨性别女性就是女性……"。 很显然,这种"跨性别选手"进入体育竞技中,必然会引发争议,相关的观点主要有: 其一,有人认为"在保障少数人的权益之下,社会才能最终真正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这就像法学原理中的"当我们能保障违法者的正当权益时,才能最终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之依据一样——这样的观点,确实有其道理。 "变性人",当然也是人,也有其正当权益,当他们变性后,如何保障改变了"性别"的她们呢?——如果能合理的保障其权益,这就说明了世界的进步性。 当我们都能在包容的人性之下,保障了这些"变性人"的权益,则就能避免对这类少数群体的伤害,推而广之,就能更好包容更多人,就能更好维护更多人的利益,这种逻辑显然是能令人接受的。 不过,在这里,有一个概念或许要有争议:"两性人"与"变性人",显然并不同,但不同的标准是什么呢?——这点显然争议很大。 即便达到人们约定的"变性人标准",可是,其本身曾具有的男性体征,显然会在不少方面仍强于普通女性,这也是这些"跨性别选手"与普通女选手一起参赛的重要原因;则这些人同场竞技,能算是一种公平、公正吗? 其二,"为维护少数人的权益,却实质上伤害了更多人的利益,这算得上是真正的公平吗"? 显然,"变性人"只是少数,但其中的"男变女"选手,如果与普通女选手同场竞技,肉眼可见会产生一定的不公平性——这等于是为了维护特殊少数群体的权益,最终却伤害了更大多数人的利益,当结果其会对这些"大多数"不公平时,这又算是哪门子"正义"呢? 其三,全世界对"跨性别"的认知与接受度,仍然存在较大差异。 在西方国家,或许社会的接受度较高;但在中国,其实接受度并不高——只不过当来到体育领域,一些人为了成绩,才让这些变性选手堂而皇之的成了"女选手":但显然,这其中为了利益而让"变性人"参与体育竞技的原因,占了主要部分。否则,中国的"跨性别选手",为何从未进入过国家队,并在世界性比赛中参与呢? 当然,我们的世界确实在变得更为包容——可以说,到了几乎无所不包的地步,但像"变性人"参加体育竞技比赛,这就不仅仅包含着各方权益的实现与保障问题,其实,利益的因素在其中更大,否则,变性人大可不必参加竞技体育,只参加人人都可以玩的群众体育就是了,则谁还会为此产生争议呢? 说白了,关于"跨性别参赛"的最大本质在于:它其实不是真正在争论"跨性别选手"的人权问题,而更多是对争金夺银带来的名誉、金钱等利益的争夺问题!【原创评论:瑜说还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