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判决里,比特币值钱吗?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 ")此前作出的一则判决「(2018)深仲裁字第64号」引起了法律界和币圈的高度关注。在该份判决中, 中国首例支持以等值美元/人民币赔偿比特币财产损失的仲裁案被深圳中院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裁决 。 而就在几天前,特斯拉宣布,预计将开始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方式,根据新政策,特斯拉总共投资了15亿美元比特币。随后,比特币短线拉升,迅速攀上4万美元关口。
目前,中国法律和金融监管规则并不禁止个人或机构持有比特币,但由于涉数字资产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法院对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案件的裁判也不尽相同。即便放眼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以比特币为首的数字货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观点亦存在较大差异。
在以往的涉比特币纠纷中,囿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确实缺失,各地法院在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比特币交易的合法性等问题上存在不同裁判观点。而坐落于三大全国性金融中心之一深圳的法院,深圳中院的该份判决或对未来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标的的相关争议解决带来一定影响。
「(2018)粤03民特719号裁定的基本内容」
案件事实:
1. 2017年12月2日,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极x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委托高哲宇进行个人数字货币资产的理财。
2. 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分三期将李斌委托其进行理财的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
然而,该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 云丝路企业、李斌根据其与高哲宇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云丝路企业、李斌申请仲裁,主要请求为:
1. 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x公司5%股份到高哲宇名下;
2. 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款25万元;
3. 高哲宇向李斌归还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BTC(比特币)、50个BCH(比特币现金)、12.66个BCD(比特币钻石)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和利息;
4. 高哲宇支付李斌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仲裁庭裁决观点:
1. 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2. 仲裁庭参考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 ,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
3. 仲裁庭裁决,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x公司5%股份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仲裁作出后,云思路企业与李斌向深圳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
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 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
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 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申请人高哲宇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申请人高哲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否定了其他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成为法定货币的可能性。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同样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 因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并非法定货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定,并未对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予以否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同样持有类似观点。如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一中院 ")在「2019沪01民终13689号」案中认为, 比特币作为虚拟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其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受到侵害应当予以司法救济。
「比特币的损失计算」
如前文所述,既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应该被法律保护,如若他人侵犯了该等财产,损失如何计算又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
在前文提到的深圳中院撤裁一案中,法院认为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同样,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一中院 ")在「2019沪01民终13689号」案中认为,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 故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被上诉人损失的认定标准。 被上诉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其获得比特币的价格,上诉人陈述比特币被冻结,即本案也无侵权人的获利金额。 然而,由于在该案中上诉人上诉人向法院确认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予以赔偿,被上诉人对该折价赔偿标准亦予以接受, 因此上海一中院对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除了基于原被告双方认可确认比特币的价格外, 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基于所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业已确定的受害人损失数额作为计算依据。 如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高院 ")「(2016)黑民终274号」案中,黑龙江高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已出具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在乐酷达公司购买的比特币有1,568,923.00元不能返赃、无法追回······故综合华晨公司不能追回的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627,569.00元(1,568,923元×40%)。
因此,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多数法院判决比特币不具有折合法定货币价值,部分法院对比特币给出了计算依据,要么是原被告同时认可比特币的价格,要么是民刑交叉案件中,公安机关业已确认了受害人的损失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