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精明的罪犯;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颜孝元,男,生于1944年,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具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的某天下午。 在校就读生吴某(05年生人)与他人结伴放学回家。 行至当地一处公路弯道附近时,被颜孝元采用诱骗的方式。(给了一个雪饼) 将其带到路边的一处树丛里,对她实施了奸淫。 经鉴定后发现,吴某系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吴某的母亲是精神病,她的哥哥、弟弟也是精神病。 缺舟: 事情暴露后,颜孝元自知法网难逃,选择了投案自首。 相比较其他人,颜孝元到案后,认罪态度不能说是积极。 甚至是踊跃。 到案后对于自己所犯罪行如实供述。 并检举自己的四哥也曾经奸淫过吴某。(另案处理,已经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 在将颜孝元四哥抓捕到案后,对方对于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认定颜孝元行为属于立功表现。 根据证人证言来看,颜孝元可能奸淫不止一次。 证人司某表示,自己曾经看见吴某手里拿着零食,便问她谁给的。 吴某回答是一个老头。 "上学在路上把她拦住,放学也把她拦住,并将她拉到猪圈" 在她要喊的时候,对方给她零食,让她不要喊。 她说流过血,很痛。 不过吴某和颜孝元都只陈述了上述17年一次。 所以以被告和受害者说法为准。 法院认定颜孝元奸淫幼女,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因上述立功表现和坦白情节。 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颜孝元的这种行为,我只能说是精明,而并非是悔过。 人就是这样,不患寡而患不均。 更不用说追求自我利益的罪犯了。 颜孝元眼看自己被抓,必须得拉人下水。 就可以找个垫背的,还能让自己获得减刑,必须毫不犹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