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坏人变少了,而是坏人变老了;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二审刑事判决。 原审认定被告葛破盅(zhong,一声),男,1943年生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9年8月23日上午。 葛破盅到受害者颜某(08年生人)家中。 在明知对方岁数系幼女的情况下,仍然对其实施了奸淫。 并伴随着诸多的不雅举动。 2019年8月24日上午。 葛破盅再度来到颜某家中,对其事实奸淫。 老B崽子食髓知味,得手后又再度犯案,如果没有被发现,后果不堪设想。 事情的发现,也是有些偶然和幸运。 当时有人前去颜某家里,发现了正在提裤子的葛破盅。 于是便去问颜某,一问对方就哭了。 说明孩子对于这种行为十分的抗拒。 但是反抗不能,不知道是什么行为。 颜某表示对方曾用私处杵她(方言,发生关系的意思) 缺舟: 颜某的身世颇为可怜。 父母都是残疾人。 父亲有白化病,母亲智商有缺陷。 这就注定了,从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失去父爱和母爱。 就这样还是要生,本身的局限性也决定了悲剧。 颜某是家里老二,智商也存在缺陷。(生还是不生,这都是个人自由,我们无权替别人做决定,只是希望选择了生,就要好好培养) 法院一审认定了葛破盅的强奸行为。 但是因为葛破盅的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 加上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最终也只是判了四年。 就是这样葛破盅仍不满足,还要进行上诉,觉得量刑过重。 而这让检察机关抓住了关键点,随即进行抗诉。 认为葛破盅的上诉行为,推翻了之前的认罪认罚,属于不认罚。 不再适应相关的从轻处罚规定。 真他么该,大快人心。 再审法院认可了抗诉机关的说法。 在一审期间,葛破盅签署了相关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但是在一审后仍要上诉。 就表明了葛破盅的认罪并非是真心悔过,对自己的罪行感到罪恶。 而是抱有投机、侥幸心理。 所以不再适应于减刑情节。 另外进入未满十二周岁幼女住所进行奸淫,理应从重处罚。 对于原审判决,法院认定定罪准确,审理程序合理。 但是量刑不当,予以撤销原先判决。 驳回葛破盅的上诉。 另外改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 这种人不但坏,而且贪。 得陇望蜀,明明应该是从轻处罚了。 但是还想要争取更大的界限,结果把自己玩进去了。 其实我们这么想也就释然了。 能够在这个年龄做出这种事情,心里只有他自己。 恶有恶报,是迟早的。 这一波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