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公司调岗被开除,仲裁庭和法院判决截然相反
张水于2019年8月17日入职到开心果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止,根据公司方工作需要,员工方同意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同时也约定公司方调动通知一经发出,员工方必须服从调动安排,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张水在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系统显示其所属公司是广州分公司本部业务部,地点在天河区,职务业务主管,工资8000元/月。
2020年10月19日,广州分公司党委会对干部任免进行审议,将张水调岗至广州营运中心,地点在越秀区,职务是运营中心主管,工资不变。10月20日,张水收到公司发出的《员工调动通知书》。
张水不同意公司对其工作岗位的调动,未到新工作岗位报到,其在10月20日-10月23日期间仍在原岗位打卡,10月26日,张水收到广州分公司做出的《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在10月27日前返岗,但其仍未去新岗位。
2020年10月30日,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以张水无故旷工超过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张水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其10月20日至10月30日的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水10月20日至10月30日的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争议点在公司对张水的工作地点及岗位的调整是否合理合法。关键点是要看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及岗位是否会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做出调岗安排后及时通知了张水,且依然是主管岗位,薪酬不变,工作地点虽然从天河区调整为越秀区,但距离不足3公里。因此公司的调整应当认为是合理合法的。
王水未服从安排前往新岗位工作,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因此,法院对张水的两个请求都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