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严谨;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进行了二审判决。 原审认定被告巴德男,1994年出生,藏族,小学文化。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10日。 巴德在当地进行招嫖。 将性工作者范某带到自己住处并发生关系后。 产生了要抢劫对方的想法。 随后其便用随手携带的刀具对对方进行威胁。 范某不敢不从。 最终巴德转走2900元钱,并拿走一部价值1800元的手机。 *2019年3月16日 巴德随后又使用同样手段。 再次抢劫性工作者江某。 相比较上次,这一次巴德的贪心更重。 他让江某去借钱后,再进行抢劫。 后续为了不让江某报警,还拍摄了她的裸照以及相关视频。 缺舟: 一审认定本案排除性犯罪。 因为巴德在先行支付嫖资的情况下。 再强行和性工作者发生关系,有悖常理。 而且根据现场所提取的证物来看。 并没有发现两人所提及的绳子捆绑暴力行为。 一开始两人说被强暴,是因为工作身份,怕被公安机关处罚所以撒谎。 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当时的巴德确实是使用了威胁手段。 所以仅构成抢劫罪,不构成强奸罪。 巴德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 获得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 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不过案件宣判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认为巴德有强奸的行为。 第一,两名受害者素不相识。 而且犯罪时间有所间隔。 但是在报案时都声称自己被性侵犯。 第二,案发现场所发现的毛巾和绳索。 符合两名被告的细节描述。 第三,案发时处于深夜且是封闭的空间。 因为巴德的强制举措,让受害者精神紧张,从而在发生关系时。 虽不情愿,但是也无法反抗。 第四,巴德曾经说过自己把嫖资全部抢了回来。 可以说他的主观目的不是嫖娼而是抢劫。 在被对方胁迫劫取钱财时,很难做到自愿发生性关系。 最终再审法院采纳了建议。 最为重要的一点又是回归到强奸罪的最本质前提。 "违背妇女意志" 不论你有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那就是强奸。 所以撤销之前的刑事判决,重新宣判。 巴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从这起案件来看。 主要是三个方面。 第一,因为性工作者的工作性质,注定了接触的人龙蛇混杂。 因为不挑对象,所以就导致了罪犯容易滋生。 第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很多时候被侵犯后,往往不会主动维护自己权益。 一方面希望得到法律的庇护,另外一方面又害怕法律的惩罚。 上岸才是正途。 虽然说男人的三大爱好里,有劝人从良这一说。 不过我觉得那始终不是归宿,还是应该回归正途。 身体脏了,没关系,心脏了,一切都晚了。 第三,在不讨论卖Y这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 单说巴德的行为,连女人的皮肉钱都要抢。 一点都不像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