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个新闻,很有意思。 香港博士生杀死 3 只大蜗牛被捕,警方表示这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判处20万港币(约合人民币16.6万人民币)+监禁三年。 很多网友调侃,袭警都没有判得这么重。 小强表示,要起诉人类,已获得大量食物赔偿。 当然调侃归调侃,有个问题却值得思考:社会到底在鼓励怎样的行为? 这让我想起薛兆丰经济学课里面讲过的一个马粪案。 从前有个人,我们把他叫做张三。 张三雇了两个帮工,在马路上捡马粪,从早干到晚,在马路上堆了18堆马粪 马粪太多,拿不动,于是他们就回去拿车去了。 在他们走后,李四出现了。 他看到了这些马粪,就问巡逻的人,这马粪有没有主人,巡逻的说不知道。 于是,李四就把马粪搬回自己家里去了。 后来张三回来,发现马粪不见了,一问才知道被李四搬走了。 两人争执不下,后来闹到了法官那里。 张三说是自己把马粪堆起来的,付出了劳动,马粪应该是属于我的。 李四说,马粪掉到了地上,应该是属于公家的,张三只是改变了马粪的位置。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当然18堆马粪并没有多少钱,属于谁也不重要。 但是这个判决的本身会对后代以及社会的行为规范造成重要的影响—— 就是这个社会究竟是鼓励创造财富,还是鼓励对财富进行标记。 试想一下这样两个村子,一个把马粪判给了张三,一个判给了李四。 把马粪判给张三的这个村里,因为鼓励创造财富,只要经过辛苦劳动创造的财富就是有主人的,久而久之,大家都会去创造财富。 而把马粪判给李四的这个村子,鼓励对财富进行标记,只要没有人看守的财富就能据为己有,久而久之,大家都回想着如何占据他人的财富。 5年,10年,若干年之后 ,两个村子的境遇会完全不同,你想在哪个村里? 同样的,这件事的影响,并不仅仅只是对于被捕博士。 而在于,法律在鼓励一个怎样的社会。 虽然,我并不懂法律。 但我知道, 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 法律的目的应该是一个鼓励创造,劳动,有人情味,有温度的一个社会,而不是相反。 很显然,目前这件事正在往相反的方向在走。 因为杀了3只害虫,对一个计算机科学系的博士,一个活生生的人,进行网络暴力,舆论攻击。 我丝毫看不出,那些口口声声要爱护动物的仁义之士,有任何的同理心以及同情心。 我能看到的只有病态的狂欢,和面具下丑陋的嘴脸。 保护动物当然应该,但它绝不应该是绑架他人的工具。 希望后续的进展会有一个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