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或将按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 不定时工作制 员工法定假日工作或 不再享3倍加班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拟由每两年改为每三年调整一次……"这是深圳拟首次修改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一项 许多人就会问了,会导致深圳公司为规避加班工资成本,调整用工合同中的8小时工作制为不定时工作制吗? 这是基于谁的立场上而作的修改? 从目前流出的这几条来看,真叫人心寒。首先是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或不明确的。 这明显是用人单位的过错,毕竟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里是属于弱势方,不在这个问题上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反而去限制劳动者的权益,实在叫人费解。并且就算需要一个参照标准,也应该参照用人单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而不应该参照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如果是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应该改为"参照用人单位同岗位工资标准,如同岗位工资标准低于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参照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其次是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 不定时工作制确实可以灵活用工,你深圳想改革想发展想解放生产力,大家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定时工作制至少应该有一个最高工作时间作为天花板,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X小时,超过X小时的依旧需要支付加班费用。否则的话,不定时工作制只会无限减损劳动者的权益,并且这明显和上位法的规定相矛盾。最后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改为每三年,社会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物价也是飞涨的。这时候最低工资标准不从原先的两年改为一年已更新,而是改为三年一更新。这明显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不能保护劳动者的根本权益。再来看看其他的规定。 工资支付日期延长至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年终奖拟新增按劳动合同约定计发方式;拟明确停工停产情形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 无论是延长支付周期,还是创新特殊工时管理制度,这些都是减损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是不能理解政府想要拯救中小型企业的出发点,手段和途径还有其他可以选择的,比方说减税、免息贷款等等。但是绝对不能为了盘活中小型企业,而去损害更多,更困难的劳动者的权益。再回过头来回顾此次修改的背景 深圳市政府在提请修改该条例时称,随着深圳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而当前深圳部分大中型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小微企业融资不易、成本较高的结构性问题依旧突出。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稳企业、稳就业是当前的迫切任务,亟须破除妨碍劳动力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同时,此次修改也是为了重点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劳资双方产生纠纷、争议较多的问题。明明意在改善劳资关系,推动社会发展,却无视实际情况,只会加重劳资矛盾。希望相关部门谨慎考虑,脚踏实地基于实际情况去考虑如何缓解劳资关系,而不是加剧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