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可能、我只是说可能 1、不敢。毕竟这两年娱乐圈什么样子大家都知道,说不定就是有,律师函就和擦屁股的纸一样~发一发律师函有啥成本?而且律师函也没有任何法律效益,糊弄一下不明群众罢了~让大家认为自己说的是真的而支持自己(51凡不就是这么做的吗?) 2、没必要。你举报就举报呗~拿证据去和警察说啊,别微博上乱叫啊。不能你一举报我就得自己去尿检啊,那天天微博一有人举报下就得自己去尿检吧,天天不干事就蹲检测局厕所尿尿呗?而且你这举报人什么样子,什么前科大家不知道?犯得着给你脸?给你个律师函还不够面子? 首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举报人拿出证据~别没事光网上写小作文 其次,林为了人设其实可以主动去做,毕竟又能花多少成本呢?拿出检验结果贴脸上,更能避免了以后再次有人碰瓷,不用律师函,光是网友都能喷死他。 唉~就怕的也就是最容易可能的现实,一方没有证据,一切只是为了红而写的小作文又或者道听途说,另一方恰好把这些不好的都做了心里有鬼。双方打口水仗,都没报警或者上诉。话说双方能不能有个妈妈报警或者上诉啊~大气点,就像51凡妈妈一样把事情弄到警局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