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犯利用网络诱骗15岁少女,强行发生关系后还拍裸照威胁
"保护自己安全;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二审作出刑事裁决。
原审认定被告邢锦,男,1984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业人员。
系前科犯。
2007年8月2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11月30日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6月2日刑满释放。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中旬。
邢锦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某中生金某(女,2003年4月出生)。
两人聊得火热,而且明明已经34岁的邢锦。
哄骗对方自己只有25岁,而且答应见面后会给对方买手机。
于是在11月4日凌晨5点40分。
邢锦驾驶着从他人地方所借来的面包车前去接金某。
在接到金某之后,行至当地一处大桥时。
邢某停车,在车上使用暴力手段对于金某实施奸淫。
并且拍摄了金某的裸照便于控制和威胁。 缺舟:
一审认定邢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进行奸淫。
事后还有拍摄裸照的恶劣行径。
前罪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从重处罚。
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五年。
后续邢锦进行上诉。
他认为通过自己和被告的聊天记录来看,关系暧昧。
对方有存在和自己发生关系的意愿。
根据所录像的视频来看,两人之间的交流没有什么起伏。
因为照片有所遮挡,所以看不出来表情。
所以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不过法院二审经过审理后,进行了驳斥。
首先,因为金某只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对于社会认知有所偏差和不足。
有些时候成年人在面对性侵害的时候,都会有反应无措的情况发生。
更何况只是一个学生。
其次,仅仅认识十几天,面都没见过,也不是恋爱关系。
从常理来看,不存在发生性关系的基础。
关系暧昧,只能说明未成年人对于两性之间有好奇。
最为重要的是,邢锦从来没有提到过要发生性关系的预期。
而且当邢锦提出来的时候,金某是拒绝的。
最后,关于强奸罪的定性最为重要的是以妇女意愿作为先决条件。
所以二审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