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蠡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苏某、韩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至8月中旬,被告人苏某在博野县家中生产凉皮,为使凉皮口感劲道,在生产凉皮的过程中非法添加增筋剂,其妻子韩某在生产过程中对其进行协助,并以摆摊、送货上门的方式持续销售给蠡县县城内六家凉皮摊点,销售金额5000元,非法获利1000余元;2020年7月31日,对六家凉皮摊点的凉皮进行检测,发现非食用物质硼酸成分。硼酸系食品整治办(201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时,公诉机关向蠡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二被告人共同承担50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蠡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合并审理,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整个庭审过程进行顺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面粉增筋剂,估算或多或少都据说过。实际上,甲酰胺甲酰胺便是面粉增筋剂。是一种在常温状态无毒性无嗅的粉状化工品,曾是被认可的可安全性用于食品的面粉改良剂,加上在小麦面粉中与水拌和时造成的功效会改进面糊的物理学可操作性和食品的组织构造,使生产出的食品具备很大的容积和不错的组织构造。 在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C)的致癌物分级中,氨基脲为3类,也就是一种不明确是否对人类致癌的物质。氨基脲在动物实验中被怀疑具有致突变性和致癌性,但目前的研究并不一致,争议较大。此外,对联二脲及偶氮甲酰胺转化为氨基脲的转化率也没有统一的认识,也就是,现在还不清楚添加了偶氮甲酰胺的面粉在加工过程中究竟会产生多少氨基脲?! 对于偶氮甲酰胺作为食品添加剂坚决拒绝的一方代表是欧盟国家。欧盟怀疑偶氮甲酰胺对人体致癌的不确定性,而禁止了偶氮甲酰胺在面粉中以及与食品接触的包装物中的使用。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南非也明令禁止其在食品中使用。 在面包、面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二次添加";一些不法商贩刻意隐瞒或虚报偶氮甲酰胺添加量,可能会造成用量超过许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