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人性侵,亲属将心中嫌犯捆绑让其指认构成非法拘禁罪
"冲动是魔鬼;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进行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被告人梁乙(化名),男,汉族,住信宜市。
被告人梁锦泉,男,汉族,住信宜市。
系前科犯,曾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梁丙(化名),男,汉族,住信宜市。
有如下犯罪事实。
梁锦泉与本案被害人梁甲(化名)因屋地问题一直存有纠纷。
梁甲虽然不动手,但是嘴上功夫着实厉害。
在村内散布梁锦泉的大儿子,也就是本案被告梁乙的谣言。
说他强奸幼女,连自己的妹妹都不放过。
而这一问,还真的是,妹妹梁1告诉他们,自己真的被人性侵过。
既然他们坚信自己没做,那么作为散布这个传言的梁甲就有很大嫌疑。
于是几人就决定将梁甲抓住再说。
将回到家的梁甲直接捆绑住。
然后把梁1叫过来,让她指认自己是否遭到过梁甲的性侵。
但是梁1没有说话。
眼看没有结果,最终梁甲释放。
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缺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三人无视国家法律。
使用暴力手段限制他人自由,拘禁他人。
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共同犯罪当中,责任有所划分。
三人虽然都是主犯,但是相对来说梁丙能小一点,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人均是认罪认罚。
因为此案是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引起,也可作为量刑条件考虑。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梁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
被告人梁锦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之前罪行的缓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被告人梁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