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狱外结婚生子旅游?他竟然纸面服刑了七年
结婚、生子、旅行,这本是所有普通人的生活,可如果主角是一名处于服刑期的罪犯呢?
高校校长,买凶杀人
1996年至1998年,被害人武铮(化名)在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研究生班就读,是当时那个年代的知识分子。
2001年初,武铮和另一名毕业生刘治国(化名)因成绩优异而被院长张明德看中,先后被聘为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兼职教员。
本以为生活从此稳定无忧,但是很快,因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研究生班招生及利益分配等问题,院长张明德与武铮、刘治国产生了矛盾。
争执未果后,武铮、刘治国二人离开该院,去往内蒙古管理经济学院任教,并开办研究生班,但仍以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由此引起张明德的嫉恨。张明德认为武、刘二人是被自己一手提拔上来,却另觅高枝。
2001年7月,愤怒最终战胜了理智,被嫉恨蒙蔽的张明德找到王韵虹,支付给王韵虹20万元人民币,要求王找人将武、刘二人"做了",并嘱咐他要做得干净一点,不要留下痕迹。
2001年9月3日晚上8点多,王韵虹按照计划,利用公用电话联系到武铮,并将其骗上自己开的一辆越野车,在车内将武杀害,又把尸体抛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河西公司地界一树林的旧坟坑内,用土和树叶掩埋后逃离现场。王韵虹作案后先后潜逃至浙江、广西、四川、云南等地藏匿。直到2004年3月23日,王韵虹才在云南省丽江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凶手王韵虹四处逃窜,但终究落入法网,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害人可以瞑目,但故事到此就结束了吗?
并没有,故事才刚刚开始。
"纸上服刑",逍遥狱外
被判处死缓的王韵虹于200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
2008年6月30日,王韵虹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内刑减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仅仅过去两年多,在2011年3月11日,王韵虹被以(2011)内刑减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
然而,从无期徒刑减至有期徒刑的第二个月,王韵虹就开始不在监狱内服刑。在王韵虹服刑期间,由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2011年4月29日,王韵虹保外就医6个月;后4次续保,每次6个月;2014年2月25日被收监执行;2014年7月10日保外就医3个月、之后续保6个月;2015年4月30日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6月21日被收监执行。
这意味着,作为这起18年前命案的凶手,在2019年6月21日之前,王韵虹仅被羁押了7年多时间。其中,6次保外就医、1次通过病情鉴定造假监外执行,王韵虹"纸上服刑"的时间长达7年多!
这合法吗?
法律对羁押期限的规定
首先,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因此,王韵虹死缓减为无期是完全合法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只要是没有故意犯罪的,都可以减刑。
其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王韵虹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确可以再次减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也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少于十年"。
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并且保外就医的时间计入刑期的执行时间。
而王韵虹却买通医院相关人员,使工作人员在办理他的保外就医鉴定过程中,为了获得私利,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多次违背事实,隐瞒真相,夸大病情,出具《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令王韵虹在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被违法保外就医。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王韵虹七年一月二十日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
保护伞再大,切记法网无边;人情纸再厚,难挡法律利剑。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和我们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