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提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首先会想到发票,发票作为所得税最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之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当然也并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能税前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能够扣除。尤其是针对一些跨期发票的处理。 对于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如果报销及时话应该是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的,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在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年度结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年度前报销的情况。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 跨期工作中,发票就不可以扣除么?我个人的意见是,只要进行了正确的会计账务处理和合理的税务安排,企业产生的跨期发票税前扣除就不会那么麻烦了。 跨期发票怎么来的? 一般情况我们了解的是企业当年发生的费用,在当年年终结账前报销就可以据实扣除。但是由于各种各样客观因素的存在,企业的费用实际发生在当年,但是发票却在次年取得。还有可能费用实际发生在当年,发票也在当年取得,但是企业人员未及时在年终结账前报销。企业并将以上部分费用在次年报销的时候进入损益。这就形成了跨期发票。 假设我们以2019年为例,跨期发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跨期发票该如何账务处理呢? A、B公司因双方工作人员因素造成30%预付款发票的跨期问题。 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合同约定A公司必须于2015年度完成,并提交相应的工作内容。A公司已经完成,只是涉及到合同款的后续支付问题。对于A公司而言应当确认为2015年度的收入,对于B公司而言应当确认为2015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但A公司在2015年4月份收到的预付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直到2016年2月末才流转到B公司财务人员手中,那么B公司财务该如何处理?才能确保跨期发票在2015年度获得税前扣除呢? 首先,账务处理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未收到发票时候对费用进行预估,计入当期费用或成本。对于预付30%的合同款,B公司虽然没有收到发票,但是依照合同其成本是可以明确可靠地计量的,需要将预付款暂估至本期的成本或者费用之中。另外对于未支付的30%的合同尾款也应当先做成本费用暂估的结转,后期在做支付处理。相应账务处理如下: 1、30%的预付款的付出及结转 支付预付款时: 借:预付账款—A公司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结转预付款: 借:XX工程成本/管理费用-勘察设计费 30000 贷: 预付账款—A公司 30000 等到2016年2月底经办人员拿着发票来冲抵预付款的时候,只需要将该张2015年4月份开具的发票增加到上述结转凭证附件中即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六款之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平时发票暂时没有取得,但是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真实计量确认的,只要企业在次年的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都是可税前扣除的,前提是企业财务要有权责发生制意识,要有预见性,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 跨期发票税务处理? 一种是实际付款的费用,尚未取得发票;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确定了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的三大原则:实际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因此,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法层面,是否取得发票并不是成本费用扣除的前提条件。 一种是根据权责发生制预提的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