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难免会遇到工商异常。这是很多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企业工商异常就会有存在风险。 造成工商异常的原因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工商异常对企业的影响 1、无法参与政府工程,阻碍企业发展 企业被列入工商异常名录后,企业则无法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申请荣誉等等, 阻碍公司长远发展。 2、信用度降低,影响企业名誉 3、当企业别列入工商经营异常后,企业在进行公示时,其异常状态也会展现于社会大众眼前。 这不仅会使合作伙伴产生质疑,更是会影响到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等,大大影响企业的发展。 4、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将受到连带责任 5、当企业一旦被列入工商异常名录后,其法人、股东、监事等等的相关信息也将被纳入"黑名单"。 涉及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重要职位,而且还将在银行贷款等处处受限。 如何解除工商异常 1、因过期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标记异常的,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标记异常的,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因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标记异常的,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标记异常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情况一:年报异常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补报年度报告情况说明(已公示后的年度报告/已年报截图并加盖公章)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情况二:登记联系方式异常 (1)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公章)、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公章)、相关部门证明等)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情况三:未按要求公示 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相关证明材料(改正后的公示信息及承诺)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情况四:企业公示信息弄虚作假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年报数据更正申请书 5、相关证明材料(改正后的公示信息及承诺。视不同情况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6、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情况五:列入异常有争议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公章)、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公章)、相关部门证明、企业承诺书等)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