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大多数单位和劳动者都非常清楚,然而很多劳动者有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加班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实际上,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若非单位安排,应当认定为"自愿加班",是无法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 哪些证据能证明单位安排加班: 1、劳动合同规定的上班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比如说合同上规定上班时间为9点到21点,超过了法定的8小时,可直接认定为加班。 2、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规定的上班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比如考勤表上的上班时间是12小时,可直接认定为加班。 3、单位在下班时间或休息日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的,比如书面出通知,或微信、短信等通知或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 上述证据能直接证明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除此以外,实践中劳动者提供一些间接性的证据,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也能获得支持。 领导在朋友圈点了赞,员工要求加班费获支持 小丽2016年3月进入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业务代表。 小丽所在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即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虽然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实际上经常加班,并且无论是工作日还是休息日加班,公司都未支付加班费,为此小丽自己制作了加班时间明细表,统计自己加班的时间。 公司为员工买社保都是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2018年7月,小丽向社保部门投诉了公司社保缴纳基数不足等问题,然后被公司以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小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8万余元,获得仲裁支持。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该公司不向小丽支付加班费。 小丽在法庭提交了自己统计的加班时间明细表,并且提供了微信截图进行佐证。该微信截图显示了公司利用休息日时间进行奶粉推广,证明了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并且还有公司领导的点赞,也间接证明了休息日加班系公司安排。 公司认为:小丽未按公司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书》约定申请加班,《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职工手册》第2.4.3条和《劳动合同书》第十条均规定了加班程序,员工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员工自愿加班,不做加班处理。 小丽未提供相应的《加班申请单》及上级领导批准文件,领导在其朋友圈点赞不能视为同意加班,即使存在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事实,其性质也不应认定为加班。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公司方的陈述,其单位未对小丽实行过考勤,虽然其单位有《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等制度对考勤其加班进行管理,但公司未举证证明这些制度是否施行,一审法院对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小丽提交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与加班微信截图的时间基本能够对应,一审法院对该加班时间明细表予以采信,认定小丽主张的加班事实存在。应支付小丽加班工资。 一审法院采信小丽的主张,对小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环球公司不向小丽支付加班费。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该公司提供了《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但根据该公司代理人一审庭审陈述,公司从未对小丽实行过考勤,该公司也未提交真实全面的考勤记录。 为此,根据小丽提供的微信截图、付款凭证货款扣帐申请表等材料,以及该公司管理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点赞等证据,结合小丽的陈述,一审判决,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