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论文?天才枪手来了都留不住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教师节,在这里先祝老师们"教师节快乐",感谢当初老师没有放弃我!但是有些人在老师的教导下,选择了捷径。走到最后才发现,这条不是成功的捷径,而是失败的快道。今天为大家带来一个代写论文的真实案例,来自于广州白云法院公众号的分享。#代写##论文##论文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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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赵某在医院工作,想要提升职称。但提升职称需要发表论文,因日常工作忙碌,其认为单靠自己难以完成论文和实验。故找到了某创公司。
2019年3月22日,赵某与某创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合同》,约定赵某委托某创公司代为整理的服务项目SCI完稿版权转让,某创公司需在2019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19日前按赵某要求整理资料、做好后期修改工作及对相关事宜妥善处理。总服务费为33000元,前期支付履约保证金16500元,服务完成后支付余款16500元。
2019年6月27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与前述合同基本一致,赵某追加11000元履约保证金,调整后总服务费为55000元,前期支付履约保证金27500元,服务完成后支付余款27500元。
2020年3月23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与前述合同基本一致,延长完成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
但某创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赵某诉至白云法院,请求某创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
1、2019年3月22日
赵某与某创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合同》,约定了具体委托事宜及完成时间。
2、 2019年6月27日
双方第二次签订合同,赵某追加11000元履约保证金,调整总服务费为55000元。
3、 2020年3月23日
双方第三次签订合同,延长完成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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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虽然原、被告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约定为,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编辑,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履行合同的方式实际为由被告完成论文写作及发表,原告不参与论文的写作、发表的全过程,仅在论文中作为作者署名。原告亦明确表示其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与被告商定无需参加论文的写作,故案涉委托合同的委托事项实际上为原告委托被告代写代发表论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因工作单位评定职称需要委托被告代写代发表论文,被告受托处理论文代写代发表事宜并获取利益,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术诚信及公序良俗原则,构成学术违规,扰乱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正常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原、被告签订的三份《业务委托合同》均属于无效的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业务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被告依据该三份合同取得原告的款项27500元,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合同无效且合同中未对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兼之原告对委托合同无效后果同样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7500元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白云法院判决如下:某创公司向赵某返还275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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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有话说】除了合同解除外,根据大部分高校的规定,代写论文都属于极其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一旦发现,学位直接取消,即使是毕业后,也有追溯力。所以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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