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感情需要谨慎;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 原审认定罪犯樊三儿,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系前科犯。 曾在2005年5月31日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于2010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 有如下犯罪实事实。 2018年2月份。 被告人樊三儿与被害人高某在太原市某小区内同居。(樊三儿当时有老婆) 2018年6月份,二人分手。 2018年10月7日12时许。 樊三儿通过朋友郭某联系高某吃中午饭。 当日14时许,樊三儿以让高某其租房拿走东西为由。 强行将高某带到自己所住的地方。 并于当日15时许,发生第一次关系。 同年10月8日凌晨4时许,发生第二次关系。 当日9时许,高某趁樊三儿上厕所之际将房门反锁以跳楼相威胁。 但是没想到此举更加激怒了樊三儿。 他踹开房门后,对高某施加暴力和虐待,并发生第三次性关系。 后来是樊三儿带着高某去洗头。 高某找到机会拨打电话求救。 又再度在眼镜里请求店员联系家人。 店员在为其联系家人后进行报警。 也正是因为店员的善举,最终警方在高某被拘禁29小时后将其解救。 经鉴定后发现,高某身上多处受伤,有几处为轻微伤。 据高某所说三次发生关系均不是自己自愿的。 但是樊三儿进行了辩解,声称三次关系,都是双方自愿。 自己在对方体内射j。 后续为了阻止高某跳楼,才导致她身上有伤痕。 但是这样的说法,在鉴定面前,显然站不住脚。 因为伤痕的形成除了争斗之外,还有其他物品施暴遗留的痕迹。 再结合相关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樊三儿违背妇女意志。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和对方强行发生性关系。 因犯罪性质恶劣,又没有其他减刑情节。 所以最终判处樊三儿有期徒刑六年。 虽然后续进行上诉,但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