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的是谴责施暴者的无良,奉劝面对坏人时不要过于善良;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拘禁、强奸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 原审认定被告人周泰成,男,1989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 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1年10月份,周泰成在吃早餐时认识了本案的被害人张某。(张某正在店内做兼职) 两人在2013年发展成为恋爱关系。 随后两人发生性关系,从而导致张某怀孕。 但是张某去做了人流。 之后双方的感情开始恶化,争吵不断,张某选择离开。 最终在2014年12月4日。 矛盾达到了激化的高潮。 周泰成将张某带到了一处房屋内,之后两人展开激烈争吵。 最后没收了张某的手机,并对其自由进行非法限制。 自当天开始,一直到2015年的2月17日。 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周泰成对于张某实施了惨无人道的折磨。 期间两人再度发生性关系,张某再度怀孕。 并在2015年1月8日,再度进行了人工流产。 而在张某刚刚做完人流手术之后。 周泰成就把张某的衣服扒光,用电风扇对着吹。 还用开水浇身。 这样的冰火两重天,让张某的身心都遭受到了巨大的创伤。 直到2015年的2月17日当天。 张某假装自己肚子不舒服,骗到周泰成带自己去就医。 而在医院里顺利进行求救。 经伤情鉴定,张某构成轻微伤。 你以为这就完了么? 并没有! 在2015年的2月28日,张某在经历上次惨痛教训后仍然赶赴周泰成的邀约。 果不其然,再度被控制。(据张某所说是抵不住对方的哀求,又见其态度诚恳,所以按照周泰成的要求,前往指定地点) 这一次采用了更为直接的暴力。 在将张某 塞入后备箱后,周泰成带其来到一处房屋内。 使用铁链将其捆绑。 随后使用尖刀猛戳张某头部,致使头部出现损伤。(轻微伤) 因出现流血的情况,所以周泰成将张某送到医院后离开。 这件事还没有完结。 2015年5月4日,周泰成再度逼迫张某见面。 张某临走前留下字条,家人选择报案。 而周泰成因为害怕所以就在当天放了周某回去。 2015年5月11日,周泰成以威胁、恐吓的方法将张某约出。 之后将其带到一处房屋内,强行发生性关系。 最终随着5月14日凌晨,周泰成被警方抓获,张某的噩梦才算结束。 周泰成的这种行径,连周围群众都看不下去。 当周泰成和他爹被警方带走调查时,群情激愤,很多人一拥而上。 对于两人实施殴打,但是因为警方拦着,所以并没有造成损伤。 缺舟: 法院一审认为周泰成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 并且有殴打情节,造成对方轻微伤,构成非法拘禁罪。 而且从重处罚。 在此期间,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和对方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罪。 两罪并罚,一审判决六年九个月。 法院判决后,周泰成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周泰成与张某两人自由恋爱。 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应当好聚好散。 合理解决情感矛盾,但是周泰成却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极端行为。 过程中,让张某怀孕流产。 第二阶段 周泰成在获得张某谅解后,仍然不知悔改,变本加厉。 甚至是使用尖锐物品致使张某受伤流血。 第三阶段 纠缠不休,多番威胁。 试图要继续限制张某人身自由。 第四阶段 周泰成约定见面后,实施奸淫和拘禁。 虽然这一次没有明显的暴力举动,但是根据以上三次的过程推断。 不是没有使用暴力,而是没有必要使用暴力。 因为前三次的暴力行动,已经让张某害怕反抗,不敢反抗。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系原判。 张某始终是心软了,但是面对这种恶徒。 一而再,再而三的心软,只会增加他的危害性。 使他认为抓住了你的软肋,从不断进行威胁。 当你勇敢站出来,面对他,亲手把他送进监狱。 那才是真正的解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