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刚堂寻子二十四年,相信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他有着手刃人贩子和买方的愤怒,但在他费尽千辛万苦找到儿子,且儿子决定留下后,他却选择放弃追责买方。这一点,让很多原本支持他的人不满。很多人(包括有二个年幼儿子的我),都希望枪决人贩子,严惩买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威慑买方,才能有效地减少自己子女被拐的可能。本文试图分析他内心深处的想法。在此之前,先解释二个经常被网友提及的话题。 很多人说,没有买,就没拐。通过对买方的大力打击,能根除拐。这种说法太绝对。诚然,拐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卖掉,但还有其他的目的。比如:报复性拐(把仇家的孩子拐到深山送人或者扔掉);自己当孩子来抚养;用来从事诸如人体藏毒之类的违法犯罪活动;采摘器官;弄残后用于乞讨;把女孩养到十几岁后强迫卖淫;等等,只有你想不到,没有那些犯罪份子做不到。但是,通过对买方的大力打击,能够大幅降低被拐的可能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还有一些人说,买拐同罪同刑。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量刑上,有着太大的区别,都极端点,是三年与死刑的区别。再加上 有从轻或减轻买方的法律条文。根本上就做不到同罪同刑。 郭刚堂为什么会放弃追责买方?我想可能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一,从理论上讲,此案不必由郭父提出追责。刑事案件中,多数是由检察院提出公诉,只有极少数是自诉案。自诉案在法律条文上都有一句话,"告诉的才处理"。 比如: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这类案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民不告,官不究"。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文中,并没有这一句话,所以,应当不是自诉案件,而是应通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案件。相关机关应负起相应的责任来。 二,可能有人会说,受害方坚决要求处罚买方,相关机关才会更积极主动。这就来了一个问题:买方基本上不会获实刑,徒增仇恨。按照1979和1997年版本的刑法,"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按2015年的修订,是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就算是被追责,大概率是缓刑。 三,郭振的态度,这一条是最主要的。郭振从小来到买方家,而买方家对他确实疼爱有加,而不是当长工使唤。这待遇,甩郭威几条大街。二者之间产生了深厚的感情,这种比和他这个亲生父母的感情更深。现在没有证据能证明,是买方指定要人贩子拐走郭振的。在这种情况下,爱子心切的郭父必须要考虑到儿子的感觉,不能把儿子往外推,而是极力争取。想想姚策,他称许敏为我妈,称亲爸妈为河南那边,这是刚刚发生的事情,郭父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不顾忌。 四,不得以而求其次的心理。在儿子刚被拐走的那一段时间,他杀人的心可能都有,到后来,也累了,只是希望并公开说过,只希望知道儿子还活着,活得好就行了,现在认亲之后,儿子活得很好并也同意多走动,而且二地也不算太远,先就这么将就着吧。 五,郭父心中可能在算一笔时间帐。郭父今年51岁,不知买方是哪一年的,但可以大致推算出来,肯定比郭父要大得多。1997年郭振被拐到买方家时,有一个快成年的女儿,我们按17岁来算吧,那她就是出生于1980年,按买方23岁生下她,那买方应当是出生于1957年,今年64岁了。比郭父要大上十几岁,,很明显,正常情况下时间是站在郭父这一边。郭威和姚策,在刚认亲时,二家也是说要互相走动的,但后面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现在郭父选择冷处理,事情的发展至少不会变得更不利于他,变得更有利于他也不是绝无可能。一句话,他等得起。 六,与许敏不同,郭父除了郭振外,还有二个儿子,而且都还算优秀,一位正在攻读研究生,一位成绩也还不错。这样多少能分开郭父的注意和悲痛吧。 总之,对于郭父来说,儿子幼年被拐,是大不幸;但现在可以稍加自我安慰的是,儿子还活得好好的。买方对郭振好,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是因为儿子没有受到太多苦难,另一方面,却是儿子难以带回,至少是不能马上带回。他现在选择放弃追责,是深思熟虑后的结果,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只是,他的这种选择,无法让很多人满意。现在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加大打击拐卖孩子的力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