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殴打行驶中的公交司机,一审宣判了!女子表示不上诉
3月29号,深圳坪山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深圳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被告人肖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刑罚。行驶路上 女子殴打公交司机
2020年9月19号晚上的九点多,市民肖某在海关路口处搭乘了一辆从坪山大道开往坑梓方向的深惠3A线路的公交,中途因为肖某打电话声音过大,与司机发生争执,并用拳头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梁师傅。

路边报警 肖某被抓获归案
随后梁师傅将车开到路边报警,警方接报之后,在车内将肖某抓获归案。
法官表示:被告人肖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了公共安全,(肖某)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肖某归案后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法官表示,被告人肖某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结合案发时间、路段、车上成员等情况,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官表示:对被告人肖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被告人肖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深惠3A线路工作人员表示:毕竟还是我们的顾客,我们也不想她有这种结果,但是也呼吁广大的乘客,或者我们的司乘人员,以后尽量这种事情不发生。

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时有发生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甚至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2021年3月1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独立罪名,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表示: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并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就有可能入刑,此(妨害安全驾驶罪)罪名的规定,避免了打击片面、打击过重,或者打击无法律依据的局面,为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以及安全驾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