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牛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私属海滩给您带来极致的放松休闲。
离私属海滩非常近,步行至私属海滩仅需158步,便可享受纯粹而热烈的日光浴。
本酒店内设有养生舒适温泉,可以养肺抗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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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其词的商业宣传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少见,甚至习以为常,殊不知,看似无关紧要无伤大雅的广告词也会因给消费者带来错误认知而酿成灾祸。
度假期间的不幸
国庆假期是国人出行度假的高峰期,也是和家人团聚一起休闲娱乐的幸福时光,但出行在外,各个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便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
10月7日晚间,永冠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某波因休假期间遭遇意外于10月2日不幸去世。据查,10月2日傍晚,杨某波到入住酒店附近的海边下水游泳,其妻儿在岸上散步,由于不熟悉水情,杨某波出现溺水情况并呼救。位于其大约三、四米左右的张子琛及其父亲张某军第一时间发现杨某波溺水,立即游去救人。因夜黑浪大,张某军体力不支,极力回游返回岸边,张子琛继续游去救杨某波。张某军游至岸边后拨打119、120求助。经多方努力,杨某波和张子琛分别于当天晚间先后被发现,经诊断,两人均无生命体征。
酒店的不作为酿成悲剧
10月7日,声称为杨某波妻子的用户在社交平台发文,描述了事情发生的详细过程。文中提到,寻求酒店帮助时,酒店说需要上报让等回复,但一直没有等到任何回复。酒店在此期间未主动做出任何施救措施。酒店为了入住率利用‘私属海滩’虚假宣传,出事后便称公共海滩推卸责任。10月1日该区域海滩才出现溺亡事故,但酒店未做出任何的提醒和警示。死者家属声泪俱下的控诉将涉事酒店推到公众面前,海滩是否属于酒店的安全管理范围?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的责任?酒店是否需要对两位溺亡者承担责任等等都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死者对自己水性的错误预估固然是导致其溺亡的主要原因,但是这就意味着酒店可以免除责任吗?
当然不,酒店在其宣传广告中打出了私属海滩的字样以吸引消费者,与此同时,如此宣称海滩的使用权也是在排除他人对该海滩的使用,酒店无疑通过这样的行为获取了利益。这也会令消费者主观上认为海滩属于酒店管理,酒店理应准备有相应的救援措施和应急手段,进而导致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警惕,降低了防范意识。
酒店安全管理义务的来源与责任承担
首先,酒店声称海滩为私属,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国家享有海域、水流以及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酒店若想将之私有化谋利,只能以履行法定程序的形式获得使用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方可取得。但根据后续该酒店将私属海滩字样在其广告宣传中删除可知其并未取得涉事海滩的合法使用权。因此,酒店的安全管理义务并非来源于使用权。
其次,酒店与当事人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酒店声称享有附近的海滩的使用权,当事人也对此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在选择预定该酒店时也有该因素的考虑,双方。因此当事人在海滩上游泳时,酒店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酒店却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反而对他的固有利益造成了损害,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主观上具有过错,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客观行为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遭受了人身损害,侵害了生命权,因果关系成立,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事实上,该海域的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都有义务对其危险性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对危险性做出公示,提醒个人注意安全。这片位于酒店附近的海滩,是否适合游泳,是否有其他不安全隐患,应该有清楚的评估,和明确的安全提示。如果该区域,存在安全隐患,但附近又没有警示警告牌,相关单位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即存在管理过失或过错。
酒店在宣传时也应当避免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