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的一对夫妻小丽和小强诉讼离婚,双方均表示婚可以离,但是有一套价值330万元的房产必须分割清楚。据悉,该套房产系双方婚后购买,当时总房款是170余万元,其中首付款100余万由小丽的母亲出资,剩余70万则由小丽和小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支付。但是在做房产登记时,约定房屋"按份共有",小丽占99%,小强占1%。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小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最终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应支付小强房屋折价款50万元。小丽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中,小强辩称当时之所以约定占1%的份额是为了"安抚丈母娘",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小丽支付小强房屋折价款2.8万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市值330万元的房产,小强只得到了2.8万元的补偿。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达成的书面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众所周知,我国夫妻财产分为共有制和约定财产制,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均应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本案当中,双方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按份共有,并对各自占有的具体份额进行了明确约定,这项约定合法有效,依据民事主体遵循自愿的民法原则,小强只享受1%的份额,即2.8万元。 330万元的财产,小强只分了2.8万,差不多算是净身出户了,当初约定1%不论是"安抚丈母娘"也好,是真实的想法也罢,既然约定了就要遵循。法律不是儿戏,容不得半点玩笑,何况都是成年人,法律面前无戏言。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