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卫视用虚拟技术再现邓丽君,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每年的跨年晚会,都是各大卫视争相展现的时刻。在一众晚会中,江苏卫视始终坚持以办音乐会的形式筹办晚会,为观众奉上了一场又一场的经典表演。
今年的跨年节目中,对于笔者而言,最期待的莫过于用虚拟技术再现邓丽君女士,和周深合唱,为大家再现了经典曲目《小城故事》 《漫步人生路》,带领大家回到过去的时光;同时 又借助陈佳配音,演绎了 《大鱼》,让观众幻想着邓丽君不曾离开的话,会创造出怎么样的经典。
当然,也有人质疑使用该技术,是否会涉及到侵权,下面由笔者进行简短的分析。
一、肖像权等人身权利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肖像权、姓名权作为与人紧密相关的权利,即使去世后仍承担着后代对其的情感。不仅在生前受到保护,在去世后仍受到保护,只是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行使主体有区别。自然人生前如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一般由本人行为;而在去世后,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权利的行使上,根据第九百九十五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当事人本人或近亲属只要出现损害,可以在任何时候行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害则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表演权等权利,受到依法保护,任何人除合理使用等特殊情形外,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则构成侵权。
著作权保护时间为生前及去世后50年,具体计算方式,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即使著作权人去世,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三、晚会有侵权么
说道本场演出,不得不提到的一个机构便是台湾邓丽君文教基金会。该基金会于1995年10月14日,由中华电视台、PolyGram( 宝丽金)唱片公司及TAURUS(日本 金牛宫)唱片公司共同捐助设立。
目前,该基金会董事长为邓长富,系邓丽君女士兄长。
在《大鱼》中配音的陈佳也系该基金会签约歌手。
目前而言,基本上不会出现江苏卫视侵权的情形。至于利用虚拟技术还原逝者的行为,能否让观众接受,那就是另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