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凌晨,江西吉安安福县男子王某锋纠集7名男子,持刀强行闯入当地一家宾馆房间,对房内一名16岁少年吴某进行围殴。情急之下吴某持刀反击,造成一名男子死亡,两人受伤。今年5月,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遭到检察院抗诉量刑过重! 此事在社会引起极大反响,网友纷纷讨论!对于正当防卫,法院应该鼓励,应当支持,这有利于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对于防卫过程中,产生过当行为或结果,由于双方处于搏斗中很难控制。因此,即使过多也不能重判。当然在行凶方已经放下武器,或失去再斗能力时,再将行凶者击伤或杀死,则应判十年甚至更重些。但部分网友说:就算行凶者放下武器,只要行凶者曾经动手,而且行凶者还在现场,那对于自卫者来说危险依然存在,尤其这种八个成年人打一个未成年人,而且还持刀,此时自卫者应该还拥有无限防卫权,直至行凶者死亡或者逃离,以保障自身安全! 围殴的几个人怎么判决?还有宾馆如何处理?房卡能随便给陌生人的?而且明显是不怀好意的陌生人,这宾馆也太离谱了吧!再次提醒我们挂锁多重要啊!这是典型私闯民宅,侵犯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面对不法侵害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员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结合本案,一个未成年人在面对多名成年人持刀威胁及多人殴打的情况下,苛求他采取和对方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予以回应,过于苛刻和不符合实际。吴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此事件让我想起昆山龙哥反杀案,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两类案件相通之处,法官怎么判必然引导社会舆论!必须谨慎啊! 各位看官你们觉得呢?属不属于自卫过当?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