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辽阳政府采购网登出了"辽阳市信息中心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硬件建设项目中标公告",成交供应商为中国电信集团辽宁省辽阳市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金额为0.01元。翻阅文献发现在以往的采购中甚至出现了0元中标,如某地城区路灯改造工程。在中标公告的中标金额一栏总价赫然显示着"0元"。 在如今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浪潮中,政府采购一直是很多企业追逐的香饽饽。中标单位愿意低成本甚至无偿为此项目提供服务。企业以低价中标事件不时出现在招投标项目中,此类情况引起了大家的热议,不禁要问这样的低价中标合法么?为什么会有供应商不惜成本做亏本的买卖?0元报价中,会不会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能否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 低价中标不合法 0.01元中标合法吗?通过查阅《招投标法》以及咨询业内专业人士得出此醒目中标不合法。原因是一、《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因此无论何种理由何种方式不能违反投标人不得低于承包报价竞标。2、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供应商1元甚至0元报价,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不相符。3、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低于成本价投标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罚。综上所述,显然0.01元中标不合法。 供应商在做"亏本"的买卖? 亏本买卖当然不会,事实证明,供应商并不是"活雷锋"。这样做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项目本身中蕴含了巨大的利润,通过后续的服务收费来弥补低于成本中标中的亏空,这属于一种以退为进的方式。二,所中标的项目只是大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在这类项目中,供应商以低于成本竞标,是用小项目的"牺牲"来换取更大项目的中标。三、通过超低价报价排斥竞争对手,通过压低成本甚至是亏本的方式,占领市场,扩大影响力。以此取得广告效应,为自己今后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发展铺垫道路。 此类事件如何破 专业人士认为,此类事件其极可能带来市场的二次垄断,供应商在取得垄断地位后再大幅提价,变相提高利润来满足利润最大化的追逐,间接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有业内专家强调,无论哪种诉求何种方式招标都应在法律框架内实施,此类问题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其实,超低价中标现象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属个例,但压低价格,用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来竞标却屡屡发生。企业通过低价竞标不惜违反法规以及利润滞后产出去实现自身生存发展的现实需要,不禁让人感慨!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生存发展,中标才能有企业生产发展。投标人如果不能中标,不但投标成本无法收回,企业也会因为无订单生产而面临生存危机。为了维持生存,企业不惜亏损竞标,企图换回日后谋取利益的机会。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0元或者超低价竞标虽违规但实则是无奈中的选择。" 在政府采购中,合理低价是市场允许的,但是价格畸低的投标行为必须禁止。容易引起市场竞争的恶性循环,这类现象也反映出我国政府采购的市场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缓解避免出现这一现象,通过市场优化配置以防社会资源的垄断,就要从体制制度和技术上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首先,建立健全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对于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行为、出现恶意低价中标的招投标人等,视情节轻重作出不同的处罚,以净化采购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其次,合理设定评标办法,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优先考虑综合得分高的企业,避免出现投标报价占较大比例直接决定结果的情况出现,并加大对投标企业规模影响力以及产品影响力、产品质量、付款方式等因素的评分比重,不能单凭价格来决定中标结果。再其次,尽量降低投标成本,减小供应商的机会成本,以免供应商骑虎难下。最后,结合项目具体特征,确定相应的评标重点,明确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方案时的方向,让所有投标人做到信息对称。 以低于成本的畸低价报价竞标不仅违反《招投标》法,同时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