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检查企业财务报表时,会关注哪些 矛盾事项和 风险点呢? 财务报表的这些端倪,可能存在税务问题,我们通过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企业有相同情况的可以提前自查整改。 一、预收账款风险 【案例 1 】 A公司的会计人员,对已发出并且 客户已经签收 的货物,没有确认收入 。 A公司 将收取的款项, 挂账 预收账款 ,在客户要求开票的时候才确认收入,这样做有什么风险呢? 风险描述: 预收账款期末余额远高于企业历史水平及同类企业水平。税务机关怀疑,企业取得收入故意不开票、不申报交税。 风险提示: 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企业没有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未及时申报缴纳。 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时候, 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们要关注三个时点: 1、签订了书面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说,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收到销售款项的时间 。 3、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天。 这三个时点采用孰先原则,即:哪一个是最早时点,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正确的做法是,虽然还未向对方开票, 也应确认收入 及 确认对应销项税额。 否则,面临补税和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罚款。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 二、其他应收款风险 【案例 2 】 B公司把钱借给股东 个人张三 ,用于买房买车 。付款后, 公司挂账 "其他应收款—张三",这样做有什么风险呢? 风险描述: 年底税务机关检查时, 发现 "其他应收款"余额占比达"流动资产"的3 0 % ,怀疑实质是个人股东分红。 风险提示: 股东(老板)想把公司的钱提取到自己的私人账户上,有时会采用向公司借款的方式。借款后不还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这种做法不可取。 税务机关查明后将要求股东个人按照 "股息红利所得"补缴 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要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 同时注意,若股东个人偷逃税的金额较大、性质严重,还会影响个人的纳税信用,若被列为失信人,将无法乘坐飞机、动车,处处受限。 三、其他应付款风险 【案例 3 】 C公司的会计人员,被税务机关通知, 财务报表 上存在多笔 3 年以上的大额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要求 企业自查并说明原因。 风险描述: 高账龄、大额异常其他应付款,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 、成本费用票据不足 有的企业为了取得成本票据、降低企业所得税,故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只是支付开票手续费,并不实际支付货款、服务款,钱一直没付出去,挂账其他应付款,导致期末余额异常偏高。 2 、关联借款未归还 企业向关联企业、股东借款,后期因各种原因无需还款,没有及时将不需支付的应付款转为收入,漏缴企业所得税。 3 、对方单位注销或失联 确认联系不上对方单位,或者对方单位注销了,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属于不需要支付的款项,会计上和税法上要作为收入处理,免不了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 1 、企业故意取得虚开发票,犯了"虚开发票罪",涉及刑事责任,这道红线千万不能碰。 2 、年末应该及时清理"其他应付款"。 ü 根据供应商清单,及时 联系对方单位 。 ü 获取 对方通过书面方式要求还款的记录 ,证明应当继续挂账 ; ü 与对方单位对账后发现需要发货或退 货; ü 对方单位失联或者注销了, 属于无法偿付的款项,需转入收入 缴税 。 四、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 1 、未代扣代缴个税风险 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属于分配股息红利,个人股东需要缴纳 20%个人所得税。 不少企业认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是一个政策理解误区,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免个税有特殊要求——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才享受免个税。 也就是说,除了溢价发行这种情况外,企业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属于向个人分配股息红利,需要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 20%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 [1998]289号;国税发 [1997]198 号。 2、未 申报 缴纳印花税风险 根据《印花税法》,增资过程中,企业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金额的合计数,需要按照万分之 2 .5 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小结:关注财务报表异常项目,提前自查整改风险! 1 、预收账款期末余额过大,未及时确认收入。 2 、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异常偏高,可能为股东分红逃避个税。 3 、其他应付款金额异常,可能为取得虚开发票,或者没有将无需支付的款项确认收入。 4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用于增资,没有代扣代缴 2 0 % 个税,没有及时申报印花税。 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