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很多会计朋友都被这样 "为难"过:老板想把手里一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让你给出个方案,怎么才能少交税或者不交税。这种情况在实务工作中很是常见,投资一家单位赚点钱不容易,更不想在撒手的时候还被要求上交大额税款。能理解大家的苦恼,那么在实务中,是否可以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节税呢,答案是可以的。不过在合法节税的前提下,得先搞清楚该交什么税,逃税可说不过去,至于怎么个交法,接着往下看。 小编先给大家整理了个表格:股权转让涉及税费 不难看出,其实股权转让业务一般涉及的也就上述 4 项税费,带着案例来给大家聊聊具体怎么计算税金。 一、先来看持股主体是个人的情形。 普通股东转让手里的股权时,正常情况下一般都是溢价转让,溢价的部分是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税的。举个例子:股东小张将手里持有的 A 非上市公司 20% 的股份全额转让给自然人小王,已知小张取得该股权的成本为 10 万元,转股价 15 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费用,小张转让股票应该缴纳个税( 15-10 ) *20%=1 万元。这个案例如果改变一个条件,假定小张转让的是 A 上市公司的股权,即使他转股价为 30 万元,获得了翻倍的收入,也是免个税的。 站在增值税的角度,转让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的话,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涉及增值税。转让的是上市公司股权,按照 财税 [2016]36 号 文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站在印花税的角度,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要按照 "产权转移书据",注意这里是交易双方都要缴纳。接上例,小张和小王均应该各自缴纳印花税150 000*0.05%=75 元。如果转让的是上市公司公司的股票,那么就只有小张一个人交印花税 150 000*0.1%=150 元。 但在实际案例中,我们常常头痛的是平价或折价转让股权的情形 也就是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具体包括:( 1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为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的股权的内部转让。符合以上条件是可以平价或折价转让股权的,可以据实不交税或少交税。 二、我们接着来分析持股主体是公司的情形。 公司转让股权则会牵涉到转让股权税金筹划的问题。还是带着案例来分析该怎么交税、合法节税。 甲公司投资汪汪队上市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 6000 万元,占汪汪队公司股份的 60% ,乙公司出资 4000 万元,占汪汪队上市公司 40% 股份。甲公司准备将所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 C 公司。截止到股权转让前,汪汪队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5000 万元,盈余公积为 5000 万元。 2021 年 11 月份甲公司将股份以 14000 万元全部转让给 C 公司。如果甲公司直接转让给 C 公司,按照国税函 [2010]79 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甲公司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为( 14000-6000 ) *25%=2000 万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按照 金融商品转让 增收增值税,甲公司应承担的增值税为( 14000-6000 ) /1.06*0.06=452.83 万元。最后再来算一下印花税。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计算,承担的印花税为 14000*0.0005=7 万元,综上,甲公司转让股权大致要承担税金合计 2000+452.83+7=2459.83 万元。这么算下来税负确实高。 那到底可以采取什么手段调节税负呢,我们从 "节省企业所得税"来算算~ 请看 筹划小妙招 ——先分红后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基于法条规定,甲公司先从汪汪队公司分配股息,分红 5000*60%=3000 万元。分红所得可以在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再转让给 C 公司时股权转让所得为( 14000-6000-3000 ) 5000 万元,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5000*25%=1250 万元。通过上述分析,"先分红后转让"比"直接转让股权"节税 750 万元( 2000-1250 )万元。 筹划小妙招 ——先撤资后增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 ) 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减资协定,先从汪汪队公司撤出 60% 的出资份额,获得 14000 万的补偿,同时 C 公司与汪汪队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由 C 公司出资 14000 万元,占甲公司 60% 股权。该协议已经通过股东会决议。甲公司获得 14000 万补偿的处理如下: 6000 万元作为投资资本的收回,不交所得税;按撤资比例 60% 应享有的汪汪队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份额 (5000+5000) × 60%=6000 万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其余部分( 14000-6000-6000 ) 2000 万元,最终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00 万元。通过"先撤资后增资"转让股权的方法,比比"直接转让股权"节约企业所得税( 2000-500 ) 1500 万元。 当然以上情形只是粗略的给大家计算了能够少交的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比这个要复杂一点,还需要考虑采用这些方案时交易多方的友好协商和其他税费的承担。但不管怎么说都比直接转让股权交税少。 除了从转股价的调整来优化应纳税税所得额的角度可以节税,还可以从延期缴纳的角度去操作,毕竟赚的钱多留在公司周转比早早交到税务局要好嘛。 根据国税函( 2010 ) 79 号文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手续时才发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因此股权转让时合同可以约定转让款分期收取,企业在收取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就可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其他税金同理。 以上就是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税收计算的分享,因实务中股权转让并非本文案例列举的简单,进行合理节税的操作可能会更加复杂,小编也只是给大家分享一下其中的原理,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 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