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实务中,还是争议不断。 这两天有个会计朋友和税小念抱怨到:公司的名下一直没有车,老板又不愿意买,总是让我开自己的车出差办事,开车的加油费用需要找财务报销,财务每次都很头疼,闹得各种不愉快,到底如何处理私车公用的问题,才能既满足税法规定又不至于繁琐? 首先,弄明白财务报销困难的点在哪里? 如果不给报销吧,却都是为了公司花费的,报销了吧,公司账上只有一辆公务车或者没有公务车,每月却报销几万油费和过路费,与公司生产经营不匹配,实在是很让人担心税务风险。 其次,掌握合规的税务处理方式。 1 、发放交通补贴 按照部门、级别、岗位性质,制定发放标准,直接随工资薪金发放交通费补贴,以此来解决员工平时因公出差产生的油费、过路费花销。 Ø 会计处理 作为 "工资薪金"项目,按月核算,如果是一次性补贴多个月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摊到各月。 Ø 税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 " 工资、薪金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 [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 " 工资、薪金 "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简言之就是,交通费补贴,计算个税,各地还有不同的扣除标准,标准以下免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征税,这个需要看各地的具体政策,如果没有出台政策的地区,那就全额计个税。 Ø 点评:操作简便,只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2 、签订私车公用的协议 主要分为两步。 第一步,企业和员工签订租赁协议。 协议中需要明确以下几个要点: ( 1 )规定在租赁期内,对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由企业承担,并且后期报销时,专票应当开给公司。 比如,中石油开给公司 1000块的油费专票,公司不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能抵扣增值税。 ( 2 )协议里面要适当约定租金金额。 免租金的协议,是不符合公平市场交易原则的,容易被税务机关关注。可以根据当地租赁市场的同等车型的租赁价格,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租赁价格。 第二步,员工个人定期去代开租赁发票。 代开发票,就涉及到交税的问题,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车辆,需要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当然,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 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5 万元 (或者季度收入未超过 4 5 万元) ,免征增值税。 要提醒大家的是,租赁合同 最好 不要约定一次性收取租赁费 且 一次性代开发票, 因为 这样很可能不符合免税条件。 建议 约定:每个月的租金收入多少,每个月控制在免税范围内,每月去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发票。 每月代开的时候 , 也 不可能让每一个有车的员工都去代开 ,可以派一个人员,集中代开好几个员工的发票。 Ø 会计处理 将租车协议涉及的费用,大概分为四类:租金、加油费、过路费及停车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 1 ) 租金、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作为企业承担的交通费用支出,凭借取得的企业抬头的发票,进行报销核算。 ( 2 )修理费和保险费,不属于租赁协议的内容,与车辆所有权相关,员工个人即使不"私车公用",也会承担该部分支出,所以一般不能报销。实在要报销的,只能作为单独的职工福利费了。 Ø 税务处理 ( 1 )增值税 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车辆,需要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 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5 万元 (或者季度收入未超过 4 5 万元) ,免征增值税。 ( 2 )个人所得税 租赁收入,需要缴纳 20%个税,但是有一 定 扣除标准:对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剩下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说,协议约定的租赁收入每月不超过 700 元,这种情况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租金 1000 元, 每月 应缴个人所得税 = ( 1000-800 ) *20%= 40 元。 ( 3 )企业所得税 租金、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作为企业承担的交通费用支出,凭借取得的企业抬头的发票,税前据实扣除。 修理费和保险费, 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 , 因为 员工即使不 " 私车公用 " ,也会承担该部分支出,所以不能 税前扣除。 注:部分地区,认可修理费和保险费的税前扣除,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比如河北省税务局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 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 修车费 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