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今天,我们说一说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相关的税务问题。 案例: 企业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假设在2020年度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9年度纳税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经检查发现问题如下: 问题1.甲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对外出售,隐匿了销售废料收入未申报纳税。对此,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其行为是偷税。 问题2.在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甲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对上述问题,甲企业均表示认同。对此,甲企业财务人员产生如下疑问: 1.我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因发生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是否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 税务机关发现我公司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会取消我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吗? 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的说一说上述问题。 针对问题1.甲高新技术企业因偷税行为被处罚,税务机关是否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掌握,我们通过下面的表格将新旧政策作一下对比分析: 比对上述文件我们可以看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实施后,取消了"有偷、骗税等行为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条款规定。结合本文中的案例来看,甲企业偷税行为发生年度为2019年度,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税务机关不能因其存在偷税行为取消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针对问题2.税务机关发现甲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作出取消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处理决定,并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认定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 因此,税务机关不可以作出取消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处理决定,税务机关只有在收到认定机构作出取消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通知后,才能追缴甲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还应注意以下2点情形: 情形1. 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形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情形2. 发生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情形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规定重新认定。 本文主要政策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