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进行时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中,最近税小念接到了不少会计朋友的提问,所以近期推出了"汇算清缴进行时"系列课程。
本期,整理了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填报案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税收优惠内容
(1)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研发费用"的范围:
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③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发生的费用。
(2)为鼓励研发,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延续执行以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同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所以,可以预计2021年税务总局将会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文件。
二、现有政策文件汇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三、优惠享受条件
n 会计核算健全
n 实行查账征收;(A类)
n 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设立研发费专帐)。
n 研发属于下列活动,不允许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申报表填写
【案例】税税念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发生两项研发支出。
1、自主研发专利技术一项,《研发费用明细账》中核算的实际支出如下:
外聘研发人员发生劳务费用614,116 元,已取得劳务费发票;
测试费用、样品支出114,880 元;技术检验费15,263 元;用于研发的精密仪器研发期间发生的折旧费 121,750 元;
研发团队发生的差旅费及会议费165,197 元,业务招待费5000元。
2、委托境内的ABC科技公司进行研发,发生研发费346,604 元,取得ABC科技公司开具的发票及项目费用清单。
(注:为了简化,数据保留整数,具体填写分析过程请听语音)
首先,填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自主研发部分。
注:
1、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其他相关费用,不得作为研发加计扣除基数。
2、根据97号公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限额。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不含其他相关费用的研发费之和/(1-10%)×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62,232- 165,197)/0.9*0.1= 96223.21元
实际发生了165,197元,超过了限额,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研发加计扣除基数,所以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为96223.21元
2、委托境内的ABC科技公司研发的部分。
3、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基数:962,232+346,604*80%=1,239,516元
加计扣除部分:1,239,516*75%=929,637元
五、留存备查相应的税收资料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留存备查: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