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股权怎么避免税费纠纷?
我们来看一个司法案件——甘肃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自然人郝生山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9)最高法民申3972号
基本案情简介:
甘肃万达公司购买郝生山、刘燕所持有的X公司股权。甘肃万达在支付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后,未支付剩余款项。
郝生山、刘燕诉至法院要求甘肃万达承担违约责任。
万达公司主张,未支付股权转让的剩余款项的理由是:郝生山、刘燕不依法履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万达公司作为支付方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作为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在税款未缴纳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
双方争论不休、互不相让,一直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认为:税款的缴纳与甘肃万达支付股权转让款之间,并非存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先后义务,甘肃万达并未实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本身未履行义务而主张不安抗辩权,与法律规定不符。
因此,甘肃万达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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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给了我们很多的启发。我们来划一下重点税收知识。
一、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哪些税?
1、印花税
股权转让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转让股权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甘肃万达和郝生山、刘燕两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股权转让协议在2017年5月4日签订,假设股权购买方甘肃万达支付的金额为1.15个亿。
甘肃万达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1.15个亿*0.05%=57500元。
代扣代缴郝生山、刘燕的印花税=1.15个亿*0.05%=57500元。
注意:
个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印花税可以减征50%税额。郝生山、刘燕2017年转让时无法享受减半印花税优惠。
注: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注:合理费用为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可以扣除转让方承担的印花税57500元。
假设股权转让成交价格为1.15个亿,该股权购买时原值为3000万,甘肃万达应代扣代缴个税=(11500万-3000万-5.75万)*20%=1698.85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二、个税纳税义务什么时候发生?谁申报缴税?
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总体按照"签订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款、工商股权变更手续"三者的孰先原则,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举例:假设甘肃万达和个人2017年5月4日签订转让协议,2017年5月20日支付首笔股权款,截至5月底还未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那么,2017年5月4日就已经发生了个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017年5月4日,郝生山、刘燕已发生个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甘肃万达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被投资方X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谁去申报缴税?
股权转让,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受让人(支付方)为个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代扣代缴税款的,面临应交税款的0.5-3倍罚款。
郝生山、刘燕是个税的纳税义务人,甘肃万达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代缴个税后,再将余款支付给两个自然人。
但是案件中的甘肃万达并没有去实际代扣代缴这部分的税款。
二、代扣代缴义务人如何避免风险?
1、留存完税资料
通常情况下,实际的个税由转让方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人只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转让方承诺不需要代扣代缴,将自行申报个税,购买方一定要取得转让方申报资料、完税证明复印件,要求转让方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
2、及时告知税务机关
如果转让方承诺不需要代扣代缴,也没有自行申报个税,就会产生税收风险。转让方想偷逃个税,购买方为了保护自己不受牵连,只能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这一情况。
甘肃万达应当告知税务机关这一情况,而不是以此为理由拖延支付购买股权的余款导致自己违约,得不偿失。
3、合同提前作好约定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税款的缴纳方式,受让方代扣代缴个税的话,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属于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
比如,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购买方甘肃万达支付的金额合计为1.15亿,其中:价款9795万,代扣代缴个税及印花税170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