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一直列于财务人员们的困扰事项清单 t op3 ,不过现在好了,随着网上报告制度的执行以及电子专票的试点及推广,财务人员可以逐渐减少相应的担忧了 …… 下面分享一些关于 "发票遗失"的答疑案例。 一、丢失纸质的专票或者普票 Q 1: 单位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票,不慎遗失抵扣联,该如何处理? Q 2 :因财务人员粗心,丢失购进专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该怎么办? Q 3 : 发票丢失了,需要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吗?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解答: Q 1: 丢失抵扣联, 可凭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反之,如果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一句话总结,抵扣联和发票联,谁丢失,就用另一 方 复印件代替。 Q 2 :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购进方需要联系销售方,取得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Q3: 无需登报作废,但是需网上报告税务机关,具体操作需要按照各地电子税务局的要求来。 以河北省电子税务局 报告流程 为例: 第一步:在 " 我要办税 " 模块选择 " 综合信息报告 " 第二步:选择 " 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 第三步:选择 " 发票遗失、毁损报告 "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1 号)规定,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丢失电子专票 Q 1 :取得了电子专票打印后丢失,可以直接重新打印吗?归档的时候怎么处理? Q 2 :取得开具的电子专票,专票还未抵扣,发生了销货退回,如何处理? 解答: Q 1: 在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下载电子专票。重新下载后可打印作为报销凭据,将电子原件和纸质件一并归档。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 [2020]6号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22 号)规定 :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 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 Q 2: 购买方还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三、丢失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Q 1: 购买机动车后,不慎丢失注册登记联、报税联,该怎么办? Q 2: 购买一辆新车 5 天后决定退车,不小心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怎么办? 解答: Q1: 联系销售方( 4 S 店)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遗失发票的存根联内容一致的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取得重新开具的发票后,再去办理机动车登记、申报车购税。 Q 2: 联系销售方( 4S店)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的内容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4 S 店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以证实退货业务的真实性。 政策文件: 2021年 5 月 1 日起,根据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