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孩子的目的,是体现家庭的需要,而不是别人的需要。 例如,当一个人感到孤单时,就会找朋友。 如果自己是女性的,考虑的情况就会想,我如需要有了自己孩子,那么,就会选择能提供配搭种子的人来合作养孩子,如果只是陪伴来生活的,也就不一定需要选择男性来陪伴,生活中有重活,有男性的相助就是弥补自己的不足之处,如果一个陪伴的人只是在消耗着自己的米饭、或精神能量(负面情绪多余正面情绪), 那么,需要对方来做什么作用呢?不能有反向的照顾帮助作用,还不如一个人生活,不能与自己同步的思想,又何必被对方拖累与被对象束缚自己的思想呢? 孩子,是寄托,他能对自己不能做的事情的情况下,有弥补不足的帮助,孩子,不是一个摆来看的作用,是能有担当的作用。 所以,如性爱之前,应想想是为了什么目的,女人的存在,不是为了男人而存在的! 人性的乱,法治精神,《民法》。 商业,《合同法》, 男人与女人的关系,《婚姻法》, 人权关系,《物权法》、《侵权法》、《保障法》、《保护法》, 国与家的关系,《宪法》, ……法规,规章…… 男人说,感情,有性才有感情, 女人说,有生活费才有感情, 孩子说,认钱不认人,有钱就是父母, 父母说,有钱才能有孩子,有钱才能做父母, 老板说,有钱就有人,有钱就有号召力,有钱就有办事的能力, 领导说,能说就是领导,敢做就是领导,敢想就是领导,敢动摇别人的思想就是领导,敢比别人的思想懂得多就是领导,…… 听,就是跟随, 学,就是跟随, ……不听、不学,就是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