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某日下午上班期间,高某在公司工厂机台进行操作时,不慎致使左手手指受伤,公司立即通知其家属将高某送往富平某医院治疗。高某住院1个多月,左手无名指截掉,中指和食指经治疗后仍无知觉。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25000元,公司已支付完毕。但高某与公司就工伤伤残补偿款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于2021年4月某日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了解,高某称其从2020年3月开始到某公司上班,上班期间左手受伤,经治疗后左手基本丧失正常的生活功能,要求公司按照工伤标准对其一次性赔偿20万元。某公司代表苏某辩称高某到公司上班也就2个月左右,试用期间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还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故公司不需要按照工伤标准来赔偿。 面对双方的争议,调解员法理阐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高某与某公司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苏某又提出,高某左手受伤完全是因为自身操作失误所致,不应由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告诉苏某我国的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员工负伤后,不管过失在谁,只要事故不是员工本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负伤员工均可获得补偿,不因本身过错影响工伤保险待遇。苏某表示受教了,但是要回去跟公司负责人汇报一下。 7天后,高某向调解员提供了他的伤残程度评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高某的伤残程度为8级伤残。调解员依照工伤8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初步计算出赔偿金额12.5万元,但公司方表示,一个无名指竟然值这么多钱?高某被这句话刺激到,当下双方争吵不断,互不退让。 针对公司法这种儿戏的态度,调解员严肃批评了公司方,并告知其如果走诉讼程序,未必会是现在的结果。公司方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一次性支付高某12.5万元(包含前期已经垫付的治疗费2.5万余元)作为高某的住院治疗费、护理费、后期康复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赔偿费用。 @爱读书的肥猫 本案是典型的工伤赔偿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无论在经济上还是谈判力量上,都相对弱小,弱势群体容易采取极端方式维权,方法不当,造成恶劣影响。这需要调解员积极介入调解,尽快平息纠纷,设身处地为弱势群体着想,以情动人、以理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