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是为了便于公众对信息的知晓而进行的公示行为。信息公示,是法律对法人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公示机关的要求。目前,我国多数公示机关没有建立透明的信息公示渠道,公众获知相关信息,有时需要繁复的审批手续,有时还要支付高额的费用。公示机关的这一做法等于将应当共享给社会公众的公示信息据为己有,为公众获知相关信息设置障碍,这不符合民法典关于作息公示的规定,也不符合公示制度的本质。 一、 法人登记信息,依法应予公开。 登记制度对法人来说具备特殊意义。除了信息公示的基本含义外,特定类别的法人甚至以登记作为成立的必备法定条件。要求法人进行信息登记,是考虑两方面需求,而设置的制度。 一方面是满足国家对于社会管理的需要。法人不同于自然人。法人是以团体形式在社会发生作用。其能力差异,根据团体规模及团体组成不同,有着较大差异。自然人虽然也存在相应的个体差异,但受自然条件限制,这种差异在不考虑社会性的情况下,实际上并不大。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法人的差异性较大,出于对有限责任的对应考虑,法律要求法人对外公布登记自己的重要信息。以帮助社会大众对法人情况进行了解,从而对法人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以保障其他民事主体在与法人进行交易时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二、 法人登记公示的要求 法人的登记公示制度,是为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而对法人进行的强制性要求。一般情况下,要求法人登记的范围包括:法人的住所、营业范围、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等情况。要求法人将自身情况对外登记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公示登记机关法定 对法人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的机关,必须由法律来确定。在现代化社会,法人相关信息对社会公众及法人自身具备重要意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允许任何主体干涉法人的自由权利,不允许任何主体为法人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义务。 2、公示登记信息范围法定 法人进行信息登记,系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不允许对法人提出超越法律规定的要求。法人的信息,除依法登记公示外,法律未有规定公示的信息,法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公布。 3、 信息公示方法由法律确定 信息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的含义有三种情况: (1) 公布信息的方式 法人登记公示信息的方式,应当依法进行。比如在指定的平台,依指定的程序,按法定的公布范围进行信息披露。实践中一些法人虽然已经如实公布相关信息,但公布信息的方式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不发生信息登记公示的法律效果,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 公示的信息本身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对法人信息登记公示,是有相应法律要求的。比如以何种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以多长时间为时间单位对外进行公布等等。实践存在法人虽然公布了相关信息,但公布的信息与法律对公示信息的规范标准存在差异。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法人已经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3)信息公示平台法定 对于信息公示平台的要求,主要是对登记机关的法律要求。在法人履行信息登记义务后,登记机关需要在相关信息平台上进行信息展示。实践中部分登记机关收集信息后,没有履行信息展示义务,或是对信息展示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展示范围和展示标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信息平台,不能起到法律所要求的信息展示作用。而信息展示无法进行基本的信息展示,那对法人的信息公示要求其实就是无意义的。所以,信息公示平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法人信息公示的重要环节。 三、 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依法公示的法定义务 1、 登记机关依法具有依法登记的法律义务 登记机关对法人信息进行登记时,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对于法人未履行信息登记义务,要及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置。 现代社会的信息具备重要价值。法人的信息不及时更新,可能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严重的误导。法人不及时更新,也存在隐瞒重要信息的可能。信息公布的时机,在特定情况下,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登记机关作为法律授权的主体,对于法人登记的信息负有法律义务。这一法律义务不仅针对法人已登记的信息,更指法人就及时登记的信息。社会公众因登记机关的法定性,而尊重登记信息的权威性。登记机关有义务、有责任,对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依法进行保障。对于法人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使公众对法人登记信息的时效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提示风险,主动要求法人履行信息登记义务。 2、登记机关具备依法公示的法律义务 普遍来说,我国的登记机关信息公示工作均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的公示标准。公众的查询相关信息时,面临着重重的程序阻碍,基本上不存在法律所要求的公开、便捷、及时的信息公布渠道。 公众在查询相关信息时,往往面临着申报、审查、审批等等程序阻碍。若公示信息未向社会公众公示,系保障公众知情权利。那这些信息本应为社会大众自由获取。登记机关设置相关阻碍,完全是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近年来,在网络数据平台陆续推出后,信息查询难的问题有了一定的缓解。不过,距离法律规定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这也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登记机关及时公布登记信息的法律意义所在。 当然,信息公布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关系。信息本身具备复杂的法律属性,对于民事主体意义重大,信息泄露可能会造成相关民事主体的严重损失。但这不是对有关单位不履行公示义务的理由。信息公示,是法律的要求,对于信息公示可能产生的风险,登记机关应当负起责任,主动寻求破解方法。不能因为现实存在一定问题,就把法律义务放在一边,把公众合法权利放在一边。本人认为信息越是透明,相关法律风险越是减少。反倒是秘而不宣,才导致信息严重不对称情况下的法律风险。 四、 法人信息公示的法律意义 1、 法人依法进行信息登记,意味着其已履行法律义务 法人依法登记,并公示相关信息,是法人的法律义务。法人依法进行登记,意味着其已经履行了其法律义务。反之,将视为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 法人进行相关登记后,对登记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依法进行登记,对相关信息通过登记机关进行公示。其登记信息必须符合真实合法的要求。法人不得以与实际情况不符为理由,拒绝承担已登记信息产生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于善意第三人因信任其登记信息而产生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3、法人履行登记义务后,登记机关对于登记信息的及时公布承担法律责任 登记机关的及时公布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登记机关应当公布法人的登记信息。法人进行信息登记后,其已经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登记机关对于如实登记法人登记的信息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登记机关篡改、伪造、隐瞒法人登记信息的,对未如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登记机关未及时公布法人登记信息的,需要对外承担责任。法人信息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对法人登记信息进行更新。信息尤其登记的法人重要信息,对于交易主体具备重大法律意义。法律对登记机关有及时公示的法律要求。法人登记后,因登记机关原因未及时进行公示造成其他民事主体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