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事件"最近引发社会公众关注。中央网信办7月2日发布消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 而只过一天,中央网信办7月4日发布消息: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这两则消息引发社会公众热议,尤其是中央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开展调查引发热议。网上的传言,相关调查可能与滴滴出行在国外上市有关联。还有消息称,滴滴出行已将其掌握信息提交给了外国机构。 对此滴滴副总裁李敏紧急回应称,看到网上有人恶意造谣说"滴滴在海外上市,把数据打包交给美国"。和众多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一样,滴滴国内用户的数据都存放在国内服务器,绝无可能把数据交给美国。另外,相关恶意造谣者虽然已经主动删帖,但我们坚决起诉维权。 对于滴滴出行是否存在泄密的情况,还需要进一调查。相信有关部门会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调查结论。不过滴滴出行的事件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数据安全的担忧。 一、网络企业大量收集用户信息,对个人信息安全、国家信息安全产生重要影响,需要加以重视,形成可靠的安全机制。 1、网络企业大量收集信息,对个人信息安全、国家信息安全的意义 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的时代。信息本身就具备相当重要战略价值。个人信息反映个人经济、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整个轨迹。而每一个人的轨迹信息汇集就形成了国家整体社会活动信息的集中体现。 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将使国家力量配置更为合理,促进国家竞争力的提高。信息的泄露将会使形成严重的国家利益及个人利益损失。在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的竞争不再只是实力的拼比,更是对发展的机遇进行抢占,赢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步占先,步步占先。一步落后,就会被挤出竞争领域。 信息的收集,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更加快捷方便。网络企业获取信息更为容易。比如通过手机应用收集用户信息,再鼓励用户收集相关信息。在某些应用中,有用户实时报路况的相关信息收集。可以在应用内形成一个实时的信息收集平台。若是不通过网络应用,仅靠人力来维持这种动态的信息收集是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可是在网络应用中,却只需要一个鼓励机制就可以完成。 这种信息无疑是具备重要情报价值的。外国情报机构是不可能在中国派出大量的人员进行实时的情报收集的。即使发生泄密事件,只要查实,就可以及时进行应变。可是当一个信息体系为外国所掌握,那么不需要过多的人员投入,就可以对国内相关情况进行实时掌握。这无疑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如果不严格管理,将可能对整个国安体系造成毁灭性打击。 2、对于网络信息收集需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机制 网络信息关系重大,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尤其国安审查。在网络上收集相关信息,除需要经过本人同意外,还需要国家专项审批。对信息收集把好关,不能放任信息收集行为的扩大化、无序化。不能放任社会主体不受限制地进行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过程中,应当加强管理。对于信息存储、使用和保密进行国家管理。企业在网络上收集的信息,不能任意自己使用,禁止将收集的信息非法转让。 限定中国范围内进行信息收集的主体,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特定具备国安意义的信息,不得由有境外背景的主体进行收集。若主体性质发生变化,可能产生涉外因素,则需要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必要时可以收回相关信息,禁止使用。 对于以美国、英国等首的西方国家对我频繁使用国安审查,在信息收集方面应采取对等原则。尤其是近年来对华为采取各种限制措施的国家主体不得进入信息收集领域。 二、建立以国家为主体的信息收集体系,让信息使用发挥更为广泛的作用。 信息的收集使用,对于每一个社会主体来说都具备一定意义。目前我国在网络上进行信息收集的主体,主要有国家以及经营性主体两种。 1、国家收集网络信息的体制建设 国家为实现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建立了专门信息收集体系。但国家收集的信息,多集中于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对于个体私人领域的信息,一般情况下不收集。 2、经营性主体对收集信息的经营使用 (1)经营性主体收集信息自用 经营性主体则根据经营需要收集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收集,对客户进行精准定位。根据信息收集对客户的需求进行提前把握,提供符合个体需要的服务。当个体个性化需求不断翻新的情况下,符合个体需要的商业服务,无疑为企业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提供更为优质的商业服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经营性主体将收集的信息加工后,提供给客户使用。 经营性主体在收集信息后,也会对信息进行汇总后,为客户提供一定的信息服务,帮助客户对交易进行更为深入的判断。不过,经营性主体也存在在提供的信息中,增加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内容,存在误导公众消费的情况。尤其是现在常常出现"杀熟"或根据不同群体进行"差别化信息误导"。部分经营主体还在信息服务中,提供涉及个人隐私或违法信息内容。 经营性主体因其追逐利益的性质,必然导致其在使用信息时体现自身利益。这种利益有时与社会公众利益相符合,有时则相冲突。我们不能以道德标准来要求企业的经营行为,但没有道德底线的信息使用,无疑是危险的。 3、国家为主体的信息管理机制,将有利于信息安全管理。 信息收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社会行为。经营主体在网络上收集信息,应当经过国家审批同意。同时,信息储存也应当建立专门制度,信息的储存、调取应当在国家指定存储器上。对于信息的使用,在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方面均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同意。让收集的信息,一直掌握在国家手中。 对于外国主体在我国信息收集行为应当严格限制。对于掌握大量我国信息的经营主体吸收外资或转让外企,需要进行严格控制审查。对于个别国家实施对等原则,以限制对限制,直到其取消对我国主体的限制行为后,许可允许其进入相关领域。 三、国家安全从我开始 对于有国外背景的经营主体收集相关信息,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当主动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于敏感信息的掌握,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严格保密,防止国家秘密外泄。 信息收集是一个广泛的过程。信息批量收集不可能无声无息,对于可疑的信息收集要求,应当多想一些,防备可能带来的影响。 除了保护本身的信息安全外,还要警惕外来的各种渗透信息。一些明显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我们应当拒绝接受,及时举报。对于那些挂着各种华丽外衣的所谓公知,我们要清楚他们的立场到底在哪里。我不认为这个群体是一个不好的群体。不过,事实证明这个群体有很多人接受外国的资助在我国传播各种抬高他国、贬低我国声誉的虚假信息。相信,只要我们人人对于这些人进行抵制,他们就不会有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