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求了,学学法吧!这种情况房屋被抵押,房主也能有赔偿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开发商资金不够为了向银行贷款将正在建造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之后再将房屋卖给消费者借此回笼资金的情况。
但是,也会出现资金回笼出现困难,导致开发商入不敷出,最终银行行使抵押权请法院查封房屋的情况。
面对这样的情况,购买了商品房的购买者拥有"超级优先权"。
即,这些购买了房屋的消费者即使还没有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簿也可以对抗银行的抵押权,优先获得受偿。
这就是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和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一、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
(一)成立条件
1、在法院查封之前,购房者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
2、购房者购买的房屋是为了居住,并且在其名下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购房者已经支付的价款超过了合同上约定的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注:
1、"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要求以"网签备案"为前提,也不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前提,只要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即可;
2、所谓"其名下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是指在购买的房屋的同一设区的市(即地级市)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级市)的范围内,购房者的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
或者虽然有一套用于居住的房屋,但是无法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的(如:一家五口人居住的房屋只有60平方米);
3、超过了合同上约定的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在司法实践中的从宽认定:
购房者支付的价款接近百分之五十,并且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了银行或者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二)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的优先性
购房者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银行在行使抵押权将房屋拍卖、变卖等不能侵犯购房者的权益,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购房者的损失。
二、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一)成立条件
1、在法院查封之前,购房者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
2、在法院查封之前,购房者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如:已经住进了房屋之中);
3、已经支付了全部的价款,或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且将剩余的价款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不是因为购买者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注:
1、"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同上;
2、以下行为认定为"不是因为购买者自身的原因":
一是购房者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了过户登记材料,或开发商曾经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行为;
二是,购房者是因为有客观存在的困难导致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二)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的优先性
购房者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银行在行使抵押权将房屋拍卖、变卖等不能侵犯购房者的权益,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购房者的损失。
但是,不能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