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归化运动员看双重国籍
这是我们第708次相遇在老张的后院
冬奥会所谓的"归化"运动员成了除了比赛之外另一个被关注的焦点,除了广受关注的运动员外,中国男女冰球队的48名运动员中有28人是后来加入中国国籍的。"归化"其实并不是中国法律用语。它最早出现《汉书·匈奴传下》:"而匈奴内乱,五单于争立,日逐呼韩邪携国归化,扶伏称臣",是归顺的意思,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所以还是使用"入籍"这一中性词汇比较好。
入籍就是加入他国国籍。加入国籍时如果没有放弃原国籍,就会出现双重乃至多重国籍的情况。其他人不敢肯定,但男子冰球队的杰瑞米·史密斯是明确表态不会放弃美国国籍的。那么法律上讲,双重及多重国籍是否合法呢?
首先,法律是带有强烈国家主权性质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大多数的领域都是每个国家的法律是会发生冲突。所以国际私法英文直译就是冲突法(Conflictof laws)。涉及国际贸易的法律经过上百年的努力,已经有比较明确的冲突规则,但其他的,比如国籍法和家庭法,就乱七八糟了。
例如美国国务院网站就说,"具有外国居民或国民身份的美国国民有可能需要服该国的兵役,尽管美国政府了解外国兵役可能导致各种问题,但是我们啥也做不了,因为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就兵役进行立法,并且将该法适用在其认为适格的国民或居民身上。"
所以双重国籍是否合法这一点,要考虑最少两个国家的法律,甚至更多,比较极端的情况就是著名的A国公民和B国公民在C国航空公司运营的注册在D国的飞机上飞越E国领空时生下的孩子是什么国籍的问题。这其实还不是最复杂的,因为还没讨论父母的永居状态。
看一张表格就知道,具体到底有多复杂了。
美国关于双重国籍的基础法律是移民与国籍法349(a)节 INA349(a) ,汇编为美国法典第8章1481节 8 USC § 1481 ,该条款简单来说就是美国国民如果带有放弃美国国籍的主观意图主动从事某些行为之后,则失去美国国籍。这些行为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宣誓效忠外国,成为对美国采取敌对行动的外国军队的士兵,或者成为外国军队的军官,向美国使领馆官员做正式退籍声明等。
那么什么叫"带有放弃美国国籍的主观意图"呢?
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第22章50.40节 22 CFR § 50.40 建立了一个行政推定的理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政府应该推定当事人主观上想保留美国国籍。三种情况分别是加入外国国籍,例行的宣誓效忠和在外国政府担任非政策制定层级的公职。这三种情况的当事人不需要证据证明自己想要保留美国国籍,而会默认其主观上想要保留。
为了方便理解,美国国务院做了解释:"美国法律并没有提及双重国籍的问题或者要求当事人必须选择一个国籍。美国公民可以加入外国国籍而不用担心任何失去美国国籍的风险。当然,如果想这么做的话,在18岁以后以申请方式取得他国国籍的人可以放弃其美国国籍。"
还是用大白话来说吧,如果一个美国公民加入了中国国籍,除非主动正式向美国政府要求放弃美国国籍,否则将继续保有美国国籍。美国法律既不禁止也没规定双重国籍的问题,对于实际持有双重国籍的人基本只有一项要求,就是必须使用美国护照进出美国。
刚刚说过了,国籍问题最起码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美国公民入籍中国,那自然也要看中国法律的规定了。中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不承认不等于禁止,那是不是表示中国也默认双重国籍呢?
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所以中国人入外籍即自动失去中国国籍,理论上成不了双重国籍。
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即父母任何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即使出生在国外,无论出生时是否具有外国国籍,都具有中国国籍,只有一种例外情况。例外情况是,如果父母中有任何人是持有外国永居的中国人,而且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这就是大量美宝同时持有美国护照和中国户口的法律依据。
而涉及入籍运动员的则是国籍法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从条文上看非常清楚了,如果美国运动员入籍中国,是不得再保留美国国籍的。但是实际情况呢?
我们还是用例子来说明,如果一个没有绿卡的中国公民和一个有绿卡的中国公民在美国生了孩子,孩子没有中国国籍,而一个没有绿卡的中国公民和一个美国公民在美国生了孩子,孩子反而有中国国籍。第一个例子里面那个有绿卡的中国公民如果赶在孩子出生之前入籍美国的话,孩子就有中国国籍了。此外还有人解读第九条为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则不会失去中国国籍,这种解读实属想多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现行国籍法是1980年立法的,并且自立法以来没有任何修订。什么概念?与国籍法同时立法的其他法律大多都已经进了历史的故纸堆,同年实施的刑法已经历了11个修正案了。而且中国大多数主要法律的实施方面都需要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对于法律中模糊的定义进行明确,对法律实施的程序进行规定。而国籍法不仅没有实施条例或细则,连司法解释都没有。
回到美国运动员加入中国国籍的这个案例上,虽然根据美国法律,这位运动员并不自动失去美国国籍,但是根据中国国籍法,这位运动员并不得再保留美国国籍。但是需要在多长的时间内放弃美国国籍呢?不放弃的话,怎么处理?不可能剥夺别人的美国国籍,那么是罚款呢,还是剥夺中国国籍呢,中国国籍法只规定了主动退出中国国籍和自动失去中国国籍的情况,加入中国国籍但不放弃美国国籍并不是其中任何一种情况,所以连进行罚款的法律依据都没有。
无论是入籍运动员,还是美宝,会越来越多。现在已经在境内生活着大约30万赴美生子的美宝。理论上讲,美宝在年满十八岁时可能需要在中美国籍中二选一,但是究竟实施起来是不是这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