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企业,顶格处罚!今天,新安全生产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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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崩发生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一个人都有脱不掉的责任!事故影响千万家,安全要靠你我他!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没有旁观者,每一个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一周以来,南庄镇就发生3起安全生产事故:
8月25日,贺丰火山岩仓库发生受伤事故,人在搬运砖时不慎被突然包装袋断裂的瓷砖压到右腿,造成右大腿骨折;
8月25日,茂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高空坠落事故,工人在维修雨棚时不慎踏空,从高处坠下受伤;
8月29日,龙津村皖辰门板压花厂发生受伤事故,工作人员在操作压花机时,不慎被压右手,造成右手指骨折。
安全措施、现场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主要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等的责任,对事故处罚金额进行修订,提高违法罚款金额,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造成工伤事故发生的,将面临更高处罚!
下面,再一起来学习一下
新《安全生产法》中
关于事故处罚的修订情况:
1 提高违法行为罚款数额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2 加强对负责人、管理人员违法惩处力度
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 经营单位处罚方式更严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编辑 | 醉美南庄编辑部 吴帆
审校 | 罗振棠、李霭莹
来源 | 南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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