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规制缺失阻碍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的表现 传统的规制体系基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信息对称基础上进行设计和施行的。在转移支付当中,政府需要对部分被规制的市场主体进行一个合理的补偿。 在理想状态下,政府作为一个完全理性的行动主体,对市场主体的努力水平、真实成本和实际技术完全掌握,依据这些完全信息可以有效地制定一个科学客观的补偿契约,激发企业的活力,让企业在有偿的情况之下以自身的努力和创新力,为社会生产和提供质量最优的商品和服务,优化整个社会的供给体系,提升产业效率及企业绩效。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践当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以充分发挥规制的作用。政府作为一个有限理性的主体,对于市场主体的努力水平、技术水平、服务水平等情况难以完全把握,所获得的企业信息也要远少于企业主体。 以市场主体的努力水平这一指标来看,努力水平本身便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政府对于市场主体的努力水平难以准确把握,因此难以精准确定要补偿多少成本才能最大程度上的激励企业的生产。 从委托代理的角度来看,作为政策主体的政府与作为政策对象的市场主体,二者之家存在的这种信息存量的差异问题。会导致政府规制政策的失效。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与追求公共利益的政府存在目标不一致的现象。基于自身信息掌握的优势,市场主体在于政府协商补偿契约的时候,目标不一致刺激企业故意隐藏或瞒报部分信息,让自己获得尽量多的补偿。 这种在政策设计层面上的不完善,一方面计被规制的市场主体在这种制度框架下有利可寻,另一方面增加了规制政策的执行成本。 激励性规制的缺失,导致传统规制体系的失灵,阻碍了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降低。在规制过程中,政府由于信息的极度缺乏,其所执行的政策便难以尝试原有的激励效果,反而增加了市场主体的逆向行为选择的几率。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一种有效率的、能够给予企业合理激励的、规避信息不完全风险的激励规制,提升政府对市场的规制的效率和效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产业效率和企业绩效。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环境障碍 影响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环境因素,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表现为市场的制度环境。现有的市场化改革存在着市场垄断、市场分割与市场失序等问题,降低了制度供给效率,阻碍了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降低。 1。市场的垄断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我国市场垄断最为严重的问题和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对于市场公平竞争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最大障碍。 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不断深化和推进的过程当中,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垄断逐渐被市场经济所取代,多元化的产权配置与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但是在运输、通讯和水电等产业上的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困难重重,存在着比较浓重的行政垄断色彩,这是由于与市场环境相关的公共性制度不完善所导致的。 行政垄断的垄断者依靠垄断优势,扭曲市场的价格机制和影响正常的竞争活动,获取巨大的利润,但是并不能给社会带来新的财富,只是运用自身的垄断地位来转移经济资源,扭曲资源配置,滥用市场机制,产生大量以寻租形式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给整个社会带来较大的福利损失。 在我国的反垄断改革当中,行政垄断是最为棘手的、也是最重要的领域,并且产生巨大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供电行业、石油行业、运输行业、烟草行业以及金融行业等这些行政垄断问题严重的领域,产生巨大的制度总成本与社会福利净损失。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便必须要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为市场营造一流的制度环境,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但是行政垄断的存在,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改革工作举步维艰,因为这涉及到各改革主体之间的利益重塑,其难度可以先而知。 二一六年我国开启了反垄断工作进入了法治建设。在此基础上,我国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竞争政策体系正在逐步建成,对于行政垄断的问题解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市场的垄断阻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的表现 一九七八年以前,我国经济治理模式是计划经济主导的,最为突出的现象使是行政垄断,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与功能被国家权力机构所代替,在一定程度是国家权力对市场机制的破坏与挤兑。 在这样的权力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体制之下,经济行业及其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受到严密制度的规定和束缚,而国家法律及其相关的经济治理政策法规通过强制性的权威力量奠定了部分市场主体的垄断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大幕拉开,大部分的经济产业逐渐摆脱政府的管制。 但是在一些公共事业领域的当中,行政垄断的问题依旧严重,公共权力往往依靠相关的政策法规来进行非生产性的交易活动,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限制、排除以及禁止其他经济体或地区的市场主体进入,维护本地区的市场主体的垄断地位,产生了巨大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市场体系改革是一个不断分权的过程,但是我国在地区、行业等层面上,行政权力的集中性依旧难以革除,对于市场主体的进入、融资、定价以及退出等方面都呈现出巨大的约束力。 从地区层面的角度来看,行政垄断的后果之一是导致全国统一大市场难以顺利推进,让市场主体无法高效便捷地在市场上获取相关的资源要素,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从行业层面的角度来看,行政垄断的另一个后果是行业依靠的行政权力的强制性来取得行业领域内的垄断位置,而非正常的竞争手段,产生了巨大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严重阻碍了市场主体的产业更新。行政垄断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权力约束,二是价格排斥。 这两个特征不仅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相悖,而且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为棘手的一个障碍,这一问题极大地扭曲了我国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在制度的革新与变迁,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需求,因此改革不能局限在经济的任务上,必须深入到制度的革新层面,通过制度革新破除行政垄断,深化市场体系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3。市场的分割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我国市场分割是是一个长久存在的棘手难题,也是我国市场体系改革必须要面临的关键课题。 一九七八年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我国市场分割的核心原因,即地方政府权力机构运用公共权力,构建一个地区性的权力保护伞,于本地企业采用保护性的经济治理措施。对外地企业则施加了各种各样的制度约束。 可以说,我国市场分割现象在制度层面上将国内市场割裂成一个个分化的独立体,市场要素在这些独立市场之间流动必须要支付一定的制度费用,这些费用其实就是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表现形。 市场的分割不仅不符合我国制度型开放的现实需求,更是阻碍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障碍之一。 解决市场的分割问题,促进市场体系的统一与开放,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必须要完成的改革任务,也是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所取得的经济成效是令世界瞩目的,但是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冲突和张力,严重阻碍了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降低,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方面,作为我国改革的重要内容,市场体系改革是通过制度的有效供给,促进市场化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所形成的市场分割与市场制度壁垒,是我国生产要素难以以一种公平和高效率的状态自由流动的关键根源,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国市场化建设的进程,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最为严重的制度问题。 不仅与当今全面开放的战略相悖,而且严重制约了我国产业升级与转型,降低了国内市场主体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可以说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大阻碍,也是阻碍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