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一张银行卡的自述
高价收购银行卡
轻松兼职、操作简单高回报
面对这样的广告
你是否想要试一试?
……
真有这种好事?
大家可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
切莫因贪图小利沾惹"帮信罪"
一个短视频带您了解一下
避免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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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特别提醒大家,非法买卖的银行卡、手机卡或支付账号往往被电信网络犯罪分子用于洗钱、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大家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成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否则,轻则信用惩戒、账户冻结,重则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普法问答
提问:什么是"帮信罪"?
回答:"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最常见的方式是把银行卡租售给诈骗分子或"卡农",诈骗分子利用这些银行卡接收、洗白赃款,危害不容小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提问:哪些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
回答: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以下七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提问:假装不知道、不清楚、不知情,是否可以逃避惩罚?
回答:当然不行,以下七种情形可以认定为行为人"明知"。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全媒体记者】黄韬炜
【通讯员】梅县检察
【作者】 黄韬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