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打工受伤致残 未缴社保公司当赔 王某于2018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9年4月,王某至某公司从事车间工作,但该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5月25日,王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于当日前往医院治疗。 2020年5月29日,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建议休息一个月,2020年6月25日,医院再次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继续休息两个月。2021年2月25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同年4月29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王某的伤残情况为十级。经查,王某受伤前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451.83元。 随后,王某以某公司为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355.4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162.81元,对其他仲裁请求未予支持。某公司不服,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应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载明王某伤后需休息三个月,某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355.49元。王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某公司应按照七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王某实际工资低于连云港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应按照连云港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经核算,某公司应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928.40元。因王某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对其主张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7355.4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928.40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