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在晚自习上课时突发脑溢血死亡,算不算工伤?
本人有一同事,教的课和本人一模一样,都是一班初三语文,两班初三历史。全校初三共四个班,历史试卷就放在我的房间内。这老师姓谢。一天,快要放学了,他就到我的房间里来拿历史试卷,准备分发给学生回家去做一页。但他到我房间来时,我没在房间,房间里也没其他人,门是关着的,锁了。谢老师就一边敲门,一边喊着我的名字。但这时,他突患脑溢血,开始呕吐,将我那个门把手都呕脏了,人站立不稳,倒在地上呻吟被学校另一名教师发现了,迅速大呼,我在另一个房间出来,也知道了这一切。迅速打电话叫离校约400米的乡医院医生来!同时通知家人,乡医生来了,测了血压,打了一针,叮嘱马上送县医院。谢老师当时能说话,马上就送离县城40多公里的县医院!送到医院,医院就说已经死了,没有用药,当晚就运了回来。连夜,我和另外五名教师在坐了一段车后,用单架将尸体送回了家!谢老师是分发试卷未遂就死了,后事是按工伤办理的。这是二十年前的事。现在该教师倒在晚自习的课堂上,比上面的谢老师更典型,是典型的工伤。回答供参考。
算。
算呀,倒在了讲台上,说明这位老师敬业呀,前面他的身体应该有反映,但他为了学校、为了孩子而耽误了时间,可惜了。
这样的现象在教育界几年也有一次。记得几十年前县一中有位老教师就倒于讲台之上。他们去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同情。因为他德高望重,政府还出面为他送葬,学校为表示对他的哀悼,三天不播放上课音乐钟,但师生自觉上下课。至今,人们都还记得他老人家,可谓先生之风,山高水长!
前几年又有一次,一位老教师五十四岁,上操时倒在了地上。他的去世让全校师生为之痛哭,尤其是女老师看到他可怜的样子,哭了个一踏糊涂。
他的去世也引起了大家的高度重视。定期体检,注意身体健康也成了热门话题。
总之,在工作岗位,或在上下班路上去世,都算是工伤,算是在为大众服务的时间段。
现在的社会,更加人性化,即使普通人受到伤害,也有民政救助,何况是公职人员呢?我们应庆幸,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这个幸福的大家庭,多好呀!
这个肯定算工伤。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算不算工伤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在工作时间内;
2。在工作岗位上;
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教师在教室上晚自习时突发脑溢血死亡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
2013年下半年,我的一位同事(他是学校负责人)在学校早自习值班过程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了。事情发生后,学校立即向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死亡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最后认定为工伤,共赔偿同事家属60多万元。
需要强调的是:职工要享受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购买工伤保险能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受伤或死亡职工得到合理赔偿。
肯定是。我校一老师,课上脑溢血,医好后,课不上,伤级三线,工资全额,每年还有伤残补助。现在学校课不上,私立学校代课。因祸得福
感谢邀请!
这种情况可以肯定地说,算工伤。因为法律条文里明文规定,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包括上班途中,出门办事,与工作相关的事时,出现的问题、造成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情况都属于工伤范围之内。
该老师在晚自习上课时突发疾病死亡,应该属于工伤。首先这事发生在学校教室,其次是在工作中,所以应该按照工伤处理。
当然,谁都不希望出现这种情况,我曾经也有同事出现过工作突发状况的问题,后来就是走工伤的。
愿每一位劳动者都开开心心工作,健健康康生活。
倒在教室里,鞠躬尽瘁,还有此一问,不感觉可悲吗?
教师在上晚自习突发脑溢血死亡,是倒在工作岗位上的,按说应该是工伤。但最终要经过社保局认定,才能按工伤标准赔偿有关费用,这位老师是上晚自习死亡的,社保局不一定认可,请听我下面详细分析。
我所知道的就有几个社保局不认可的案例。
案例一
某校班主任老师中午吃鱼,他想三下五除二地解决午餐,好到班上去管理、辅导学生,没有想到被鱼刺卡破喉咙,非常严重,送到医院,住院才解决,喉咙受伤,住了几天院,老师想按工伤事故报销费用,但社保局不认可,只按一般住院费用报销了。
案例二
某地一个中学老师上晚自习后,把没有批改完学生试卷,带回家去批改,回家很晚,老婆已经睡了,他就简单洗了一下,继续在书房又批改起来,明天还要评讲试卷的,做过教师的都知道,学生有做不完的作业,老师也很受累。
妻子一觉醒来,已经12点多了,发现老公还没有回来睡觉,马上起来,书房灯亮着,正准备说这么晚了还不睡觉,一看,老公倒在书桌下面,马上打120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要求按工伤处理,社保局不同意,他们的理由是:谁证明老师下班是在批改作业时死亡的?
最后,家属上法院打官司,学校、学生都证明老师晚上是上了晚自习,做了试卷,家中还有没有改完的试卷等材料,法院判认定老师为工伤。
案例三
这个案例老师更冤枉。
也是一老师上班时间,突发疾病送医院紧急抢救,昏迷不醒,类似植物人,一天一夜之后,老师还是去世了,医生开了死亡证明从入院开始,已经是第三天了。
就是因为超过了48小时,社保局不同意按工伤事故报销(工伤事故报销高),只能按职工正常死亡赔偿标准来计算。
本文教师死亡,为什么社保局会不认定工伤死亡呢?
工伤认定共有七条规定,其中有几条是这样规定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比如警察执勤受伤就是工伤)
社保局不同意的理由:
1。国家规定的教师工作制是八小时,朝九晚五,有法定双休日。
2。晚自习是法定工作以外的时间,属于补课,是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如教师星期天即使批改作业死亡也不能算工伤。
3。国家规定不允许学校和教师给学生补课,这是违反国家政策,不在工作时间之内,尽管是在学校工作范围内。
社保局有他们的认定标准,他们也是按工伤事故政策来执行的。
从老师的角度讲,我辛辛苦苦日夜为学生教学、批改作业,学校有忙不完的事情,我好心好意把试卷拿回家批改,因为学校工作劳累出来意外,工伤怎么就不认定呢!上晚自习,也是学校和校长要求大家干的。实际上,两三个小时晚自习,也就一二十元钱,累趴下了,工伤怎么就不管呢!
其实,这是两码事,教育行业的特殊性,教师的奉献精神,有些事情往往是吃力不讨好,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学校补课,但校长为了出成绩,强迫老师加班,补助非常少,不干还不行,老师为难啊!
教师要从三个方面来保障自己权益。
在工作时间要讲效率,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适当加点班,别太累,身体是自己的,要爱惜自己和家庭。
要学会拒绝,不想加班就写申请,提出自己有病、家庭有事,如果工作不适合你,大不了辞职干别的。
要定期到医院检查,有病及早治疗。
从政策方面来讲,像教师及某些行业工作具有连续性,时间往往不止八小时,国家政策是否可以做些调整和补充,不要让那些有责任感和崇高精神的人寒心?
你好,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但却视同工伤、视同工伤、视同工伤,照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很多朋友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存在误解,认为一定要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在工作岗位、从事工作相关事情时受到伤害才能认定工伤。
但实际上,工伤的认定标准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首先,看一下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没有明确工伤的认定范围,只是解释了工伤的概念,即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主要有6种情形:1、患职业病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除了这六种情形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3种情形,虽然不属于工作原因、不能认定工伤,但却可以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3种情形分别是: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下面,我详细解释一下属于工伤和认定工伤的9种情形。
1、职业病这个很好理解,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例如,煤矿工人的尘肺就属于职业病,可以认定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曾经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在职时没有发现、离职后诊断为职业病的,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2、第二种情形是最普遍的,例如,饭店厨师在工作的时候,煤气突然爆炸导致受伤,肯定可以认定工伤。
3、第三种情形不算多见,我举个例子,下班后A最后一个离开,关门的时候门突然倒下砸到A了,也属于工伤。
4、第四种情形明确了3个条件,一定要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才行。例如,公交车驾驶员在开车的时候被乘客打了,可以认定为工伤。
5、第五种情形明确了2个条件,必须是因工外出和工作原因才行。例如,公司在另一个城市举办展览,你在布置展览架的时候受伤,是可以认定工伤的。但是,你在酒店休息的时候受伤,就不能认定工伤了。
6、第六种情形明确了2个条件,必须是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才行。
所谓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假如你中途翘班回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所谓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以公安的鉴定书或法院的裁决为准。一般来说,你被别人追尾受伤,可以认定工伤;你追尾别人受伤,不可以认定工伤。
7、第七种情形就是问题描述的情况,稍后再解释。
8、第八种情形是国家对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情形的一种鼓励,是对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善举的一种补偿,由国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例如,某地发生洪涝灾害,有人主动参与救援却不幸受伤,虽然跟本职工作无关,不能认定工伤,但国家依然让他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第九种情形是国家对于伤残军人的一种政策帮扶,是额外的抚恤政策。然后,回答一下题目中的情况。
1、晚自习上课是学校安排的工作,属于老师的工作时间,也属于老师的工作内容,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
2、突发脑溢血死亡,则符合突发疾病死亡的条件。
因此,老师在晚自习上课时突发脑溢血死亡,虽然不是工作造成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条件,可以视作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应的待遇包括:
1、丧葬补助金:是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死亡职工抚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以领取;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今年是87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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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算哦。今年5月,我们学校有一名老师,在去教室上课的时候倒下,到医院家属认为还会有一线希望,不忍心拔管子,由于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后来没有被认定为工伤。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现代人的工作强度、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引发疾病并导致伤残、死亡的现象屡屡发生,如果仅以死亡与否、抢救时间作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判断标准,难免被质疑有失公平,还有可能发生伦理风险。
有专家建议,从突发疾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完善,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同工伤。希望越来越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