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荣幸能够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如果真的如你描述的这种情况,看守所的管教私自把手机给在押人员,让他联系同案犯,即使是打给他的家人,也是不行的,这是犯罪的行为,是滥用职权和渎职的犯罪行为,现在的技术是非常先进的,有的人员的手机可能被相关部门监控着,因此这样的事情是非常好查处的。 本身看守所关押的都是案件在侦查期间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为了防止这些犯罪嫌疑人逃脱、串供等行为,因此才采取的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这个时候你让他们打电话给家人或者同案犯,很明显为他们的串供行为提供了方便,只要发现这种行为,检察院的相关部门就会介入了,掉一下通话记录应该就可以了。因此现在的看守所民警应该是没有那么傻的,为了他们的一己私利而丢了饭碗,更重要的是本来是看人的,一个动作就变成被看的人。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自己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关注我,我们一起交流学习,谢谢! 我个人认为看守所管教,私下把手机给在押人员打电话,这种情况基本上不存在。 1看守所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下属单位,所有管教干部肯定比我们更清楚法律和法规,出现上属情况那就是知法犯法,要罪加一等得。 2一般情况下,管教干部是不可能有机会私下接触在押人员的,而且看守所里无死角高清监控,并有专人监控着没有人愿义拿自己前途来做这样的事,当然也不能排除有个别人,为了一自私利私下把手机借给在押人员与外界联系,这样的行为肯定是违法得并且不符合规定的,但管教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有可能只属于"违反工作纪律"。 私下把手机借给在押人员与外界联系的行为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但管教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有可能只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只给予行政处分。 首先要明确一点,看守所与监狱一样,都属于强制羁押场所,但两者在本质上又存在区别,监狱属于司法系统,被关押人员都是经过了审判的犯罪分子;而看守所隶属于公安系统,被关押人员除了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之外,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即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嫌疑犯"。 看守所的"管教",一般是指看管犯人的警察干部,当然还有可能是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比如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武警、辅警等。 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管教",工作期间都必须遵守相应的工作纪律,《看守所执法细则》、《看守所民警执勤行为规范(试行)》等对管教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作出了约束。 首先,管教私自把手机借给在押人员肯定是不合适的,至少违反工作纪律 既然看守所承担"强制羁押"的职责,那么被看押人员的活动、起居、会见、探视、通信等都要受到限制,肯定是不自由的。 《看守所执法细则》第3-12条对在押人员的"通信"是这样规定的: 与近亲属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交办案机关 也就是说看守所在押人员与外界通信,是由办案机关(公检法)负责的,看守所及管教只负责"看押",因为他们本身就不负责案件的侦破工作,是没有权利私自让被押人员与外界通信的。 《看守所民警执勤行为规范(试行)》更是对看守所民警在"通信"一事上做了具体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信件、物品,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送物、打电话 所以,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无论是出于"同情"、出于利益,甚至本意是出于协助侦破案件,管教都无权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外界通信,借助手机给外界打电话,即便对案件的侦破没有影响,也是违反工作纪律的。对于这种行为,至少应该给予"行政处分",即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情节轻微,管教主观上没有帮助犯罪(嫌疑)分子逃避制裁的故意,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影响案件的正常侦查等,那么一般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就可以了。 但是,为被羁押人员提供通讯便利的,很有可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刑法》第417条中的罪名: 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举个例子讲,假设管教私自将手机借给被看押人员,其主观上为了帮助犯罪分子或者嫌疑人向他人通风报信、泄露侦查情况、泄露一些较为敏感的案情,比如逐步时间地点等、协助同案犯逃跑、隐匿或毁损或伪造证据等、或串供反供等,总之主观上是帮助被看押人员或看守所外的人员逃避法律制裁、影响案件侦破,那么这就不是简单地违反工作纪律这么简单了,而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如果查实有以上行为,最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当然,凡是出现这种行为,"管教"大多不是"无偿"的,通常伴随着收受财物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还有可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写在最后: 综上来看,看守所管教将手机私自借给在押人员与外界通信的行为,如果主观上不存在"逃避制裁的故意",也对案件的侦破没有影响,比如仅仅是出于"同情"把手机借给在押人员与家属通话"报个平安"或者安抚一下家属的情绪,那么这种行为仅限于"违反工作纪律",会给予警告到开除不等的行政处分。 但是如果存在"主观故意",影响案件侦破、帮助逃避制裁,那么就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有输送钱物的前提下,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肯定是犯罪,看守所在押人员除律师,办案警察之外,谁都不许见。 看守所的管教也不可能私自把手机给在押人员打电话联系家族,联系了其他同案犯,他她们都知道这是犯罪,除非得了在押人员的钱和其它的好处利令智昏打电话联系家族和其他同案犯,即是打了这就是违法犯罪。 如果是和案情有关例如通风报信就可能构成犯罪。